浅析我国法学教育之弊端及其改革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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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学教育现状的考察,可以发现,正是因为法学教育的模糊定位,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要求严重脱节:一方面,法学教育缺乏必要的法律职业技能培训;另一方面,法律职业也不必然面向法学专业学生,事实上,无论什么专业,只要通过司法考试即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进而,法学专业整体沦为简单的学位制造专业,门槛低,质量差,而法律职业者的整体素质也难以得到有效提升。长远而言,这势必影响我国的法治建设的顺利开展。 2.2 法学教学内容与方法单一 教学内容和方法的单一与不科学,也是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一大问题。就教学内容的单一,可以法学教材为例。教材,通常被视为是教育的基础之一。就法学这一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其教材应当充分关照法律实践问题、提炼相关原则、并注重法律的应用,例如,教材各章节应附加相关案例,除了对法律规范的解释还应总结法律实践规律。但我国现有的法学教材似乎难以达到以上要求。此外,它们还普遍存在内容老化,对新兴学科与交叉学科重视不足;偏重解释法学范畴,对基础理论、应用法学重视不够;法学专业划分过细, 学科壁垒森严,不利于拓展法学知识的广度、深度,且容易导致各细分专业的教材内容重复等问题。近年来对教学方法的拓展似乎有喜人的变化,诸如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注重法律实践性的教学模式得以引进,不过,这些方法的覆盖面仍然狭窄,很多法学本科学生终其四年学业,都未能有机会参与诊所教学和模拟法庭。 2.3 法学师资不稳定 法学师资的不稳定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法学教师质量的不稳定。许多法学研究人员和教师都隶属于某一具体的法学专业,终生从事该专业的研究、教学,而少有其他法学专业,更勿论其他社会、自然科学领域,以至于知识面狭窄,教学方式单一。而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也令法学教师偏重理论知识的讲授而缺乏对法律的实际运行状况的了解和总结。 作为法学师资不稳定的另一种表现,师资流动异常和中国各领域不断市场化的背景相关。理论上,法学师资在各高校之间,各科研机构之间以及高校与科研机构之间流动实属正常。但在我国,这种流动呈现出严重的趋利特点,即法学师资的流动不以教学资源的共享、整合为目的,而是以经济待遇竞争为基本手段,以促进博士点、硕士点的申请为主要目标,以知名法学教授的流动为主要形式。这种异化流动的直接后果是诸多数法学院系的师资结构严重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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