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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审计师法律风险研究:监管视角           
资本市场审计师法律风险研究:监管视角
法律条文中,如《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中,从中可以看到当前我国审计师所处的法律责任制度的概貌。目前我国审计师的法律责任,无论在法律规定方面,还是在实务中,均存在严重的偏重行政责任的现象,而在真正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民事责任方面,却是法规建设中比较薄弱的环节。现有的关于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其操作性也非常差,如缺乏对“第三人”的明确界定及相应的赔偿范围,对民事诉讼的不合理限制等,高成本的民事诉讼制度降低了审计师的实际民事法律风险。2005年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进行了修订,尽管在有关审计师的民事法律责任条款方面有了一定的改善,如新《证券法》在第一百七十三条中明确了在审计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具体的民事责任追究制度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
  (二)审计法律风险源分析
  审计师面临的实际法律风险主要取决于审计违规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大小和事后的惩罚力度。由于当前我国审计师面临的法律风险仍然主要以行政责任为主,本文通过我国会计职业的主要行政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对审计师的公开处罚情况来分析我国审计师当前所面临的实际法律风险及其对审计报告行为的约束效应。(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情况。(表1)统计了2002年至2010(截止到7月底)受到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信息露违规情况,在这一期间,证监会共发布了335个处罚公告,其中涉及到上市公司违规的处罚公告数为143个,所占比例为42.69%,处罚事由主要为信息披露违规,包括定期报告(年报和中报)和临时公告,其中定期报告中的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及临时公告披露违规是最主要的三个事项,分别占了违规行为总数的30.62%、27.13%、30.62%,并且临时公告违规行为又主要表现为没有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由于资本市场是一个典型的“柠檬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可衍生出其他一系列违规事件,最为典型的就是内幕交易(这是证监会处罚公告中涉及到的另一类重要的违规行为)。可以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泛滥正是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不规范的根源所在。(2)违规上市公司处罚情况分析。面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现象,作为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质量保证的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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