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审计师法律风险研究:监管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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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防线的独立审计是否发挥了其应有的制度功能?首先从中国证监会历年来对会计师事务所及CPA的行政处罚情况来看(表2)和(表3),可以发现无论是处罚频率还是处罚力度都处于一种相对较低的水平。从2002年至2010(截止到7月底)总共近9年间,受到公开处罚的事务所仅为30家次,平均每年3.3家次,处罚注册会计师个人为81人次,平均每年9人次;处罚类型以警告和罚款占最主要的方式,两者实施频率基本相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及个人而言最严厉 的处罚措施“撤销”和“吊销资格”、“市场禁入”一次都未发生;从罚款金额大小来看,对事务所的单次最高罚款为60万元,对注册会计师个人为10万元,并且都仅仅只发生在个别年度,其他年度的单次罚款金额都非常低,对个人的罚款通常是单次5万元。如果仅仅从上述证监会历年来对会计师事务所及CPA个人的行政处罚来看,面对我国上市公司中大量存在的信息披露违规现象,我国的会计职业界似乎并没有存在大规模的失职现象,然而,审计师是真的尽到了自己应尽的责任,还是证监会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疏漏,以致发现审计失败的概率非常低?为此,进一步考察了同一时期因信息披露受到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涉案年度的审计意见情况,并对同时涉及到审计师处罚的处罚公告中所列举的审计报告行为进行了考察。从(表4)可以看到,在这一期间,受处罚的上市公司为143家次,其中34家次违规公司在被处罚的同时涉及到对审计师(事务所或个人)的处罚,除了2002年由于对上市公司处罚的数量很少,涉及到对相应审计师的处罚比例较高以外,其他年度涉及违规上市公司审计师处罚的比例都不高。(3)违规上市公司审计情况分析。在受处罚的143家次上市公司中,有19家次是因未及时披露年报或中报受处罚,有11家次仅仅涉及临时公告或未审计财务报告(中报),还有1家处罚公告不详,1家已退市B股公司数据不详,因此,在剔除了上述32家次后,将剩余的111家次样本公司划分为两个子样本:违规公司Ⅰ和违规公司Ⅱ,前者是指没有涉及到审计师处罚的违规公司,计77个样本;后者是指同时涉及到审计师处罚的违规公司,计34个样本。分别对这两类公司涉案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意见进行了汇总和分析,统计结果见(表5)。从统计结果可以看到,在已审计的财务报告中,审计师对违规公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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