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审计师法律风险研究:监管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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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的惩戒功能,影响其严肃性和实际有效性。从违规公司审计报告行为的最终结果来看,证监会的处罚行为存在明显的行政失衡现象,这一行为可能产生于以下原因:在对审计师进行监管时,由于监督力量的薄弱,发现审计失败的概率及个案分布有着较大的随机性;由于证监会身兼国家政策执行者和行业监管者,在不同时期,基于不同的监管需要和政策采取不同的处罚标准和尺度,这种阶段性的政策导向特征妨碍了行政执法行为的前后不一致;在违规处理过程中不适当地运用自由裁量权。并且从以往的经验来看,证监会对审计师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往往是在其违法违规行为比较严重且已经造成了明显的不良社会影响后才付诸实施的,即存在行政迟缓的弊端,因此很难保证惩罚的时效性和监督的持续有效性。这些行政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失当行为使得审计师面对的法律责任风险环境具有鲜明的“软约束”特征,从而极大地诱发了审计师的侥幸心理和机会主义行为。另一方面,事后处罚的后果轻微也是促使我国审计师忽视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因,从我国证监会历年来对会计师事务所及CPA的行政处罚情况来看,相比较于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对违规会计师事务所及个人的处罚和制裁规定,我国现行的处罚力度可以说是微不足道。综合上述原因分析,可以推断我国审计师目前所面临的实际法律风险仍是非常低的,极易诱发审计报告行为中的独立性风险,如何提高对资本市场审计的监管效率仍然是监管部门亟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上一页 [1] [2] [3] [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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