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会议与中国对海洋权益的维护 |
|
|
菲律宾等八个国家提出的关于领海和海峡通航的条款草案表示欢迎,指出这个草案基本上反映了海峡沿岸国要求维护领海主权的正当愿望,同时又适当地照顾到国际航行的便利,因此是比较合理的,可以作为第二小组委员会工作小组讨论的基础。 中国代表团经过深入讨论后,在1973年提出的《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的工作文件》中,全面地阐述了中国在领海问题上的立场,指出沿海国有权根据自己国家的地理特点、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并照顾到邻国的正当利益以及国际航行的便利,合理地确定领海的宽度和范围。文件还指出,同一区域的沿海国,可以通过平等协商,规定该区域的统一领海宽度或限度。沿海国确定的领海宽度和范围,原则上适用于其所属的岛屿。岛屿相互距离较近的群岛或列岛,可视为一个整体,划定领海范围。中国代表亦对该文件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指出各国在确定自己的领海宽度时,既要考虑本国的地理特点和维护本国安全的需要,也应照顾到邻国的正当利益和国际航行的便利,这是确定领海宽度问题的根本原则。在此基础上,同一区域的国家由于自然条件和国家利益的共同性,可以通过平等协商,规定该区域的统一领海宽度或限度。至于在国际上是否需要规定一个领海的最大限度,这应该由各国在平等的基础上共同商定。整理:WWW.YbAsk.COM 。 1974年7月2日,海洋法会议全体会议进行一般性辩论,中国代表团团长柴树藩在会上再次阐述了中国政府在领海问题上的立场。中国代表的主张对于会议在领海宽度这个难题上最终达成一致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于领海通航问题也成为与会各国争论的焦点。海洋大国为了使其军舰取得更大自由,竭力主张包括商船和军舰的一切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权;另一些国家从国家的安全利益出发,反对海洋大国的观点,认为无害通过制度不适用于军舰,外国军舰在通过领海时必须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同意。中国和其他20多个发展中国家一再提出联合提案,建议增加有关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时应事先获得批准或予以通知的规定。但是,这些建议未被接受。最后,《公约》的规定采取了使用模糊语言的做法:“所有国家,不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公约》的上述规定容易引起分歧并由此产生国际争端。在签署和批准1982年《公约》时,20个国家就领海无害通过问题发表声明。其中一些国家要求军舰通过领海要事先通知,另一些则要求事先批准,中国属于后者。中国在1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
|
|
上一个论文: 南非努力达到《京都议定书》目标 下一个论文: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推定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