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会议与中国对海洋权益的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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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年批准《公约》时重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 二、中国政府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方面的立场和主张 在海洋法会议上,关于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范围划分问题引起了各国的争论。在会议中,协调组主席经过与各国反复协商,最终形成了一个折中方案,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同意,被列入海洋法公约草案,后成为《公约》条款。中国代表自始至终都积极参加了会议讨论,并阐述中国政府的立场和主张。 (一)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国家管辖区域,沿海国必须具有对整个经济区的专属管辖权和多项专属权利,否则专属经济区就会有名无实。中国代表在会议上多次发言,支持发展中国家提出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主张。1972年7月21日,陈志方代表在第二小组委员会会议上就“捕鱼问题”发言指出:“沿海国家根据本国的地理条件,考虑到民族经济利益的需要,完全有权利在其领海外划定一定的经济区,以便保护其渔业资源。”其他国家到沿海国邻近海域捕鱼时,“应在沿海国主权不受侵犯的前提下,通过有关国家间的谈判,求得合理的解决”。来源:Www.Ybask.Com 。 1973年4月5日,庄焰发言指出:发展中国家为了“捍卫本国的民族经济利益,要求合理地划定专属经济区,这是完全正当的”。 关于沿海国在该区域内的权利,中国代表指出沿海国家是否有权在领海以外划定一定范围的专属经济区,这也是一个带有原则性争论的问题。《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的工作文件》集中阐述了中国在专属经济区或专属渔区的具体建议:(1)沿海国可以根据本国的地理、地质条件、自然资源状况和民族经济发展的需要,在邻接其领海外,合理地划定一个专属经济区。经济区的外部界限最大不得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2)经济区内的一切自然资 源,包括整个水域、海床及其底层的生物、非生物资源,均属该沿海国所有。沿海国为了保护、利用、探测和开发上述资源,在其经济区内行使专属管辖权。(3)一切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在经济区内的水面和上空的正常航行和飞越,应不受妨碍。在经济区海床敷设电缆和管道,其路线应经沿海国同意。(4)沿海国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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