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会议与中国对海洋权益的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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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6日)中关于规定专属经济区适用公海条款的第46条第2款和关于剩余权利问题的第47条。 (二)大陆架 在海洋法会议上,一些国家主张沿海国应该在不超过200海里的范围内选择大陆架距离,也就是说,大陆架概念将包括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不再保留大陆架这个概念。中国政府立场明确,认为大陆架制度应该继续保留,其理由是这一概念已扎根于习惯国际法,在内容上与专属经济区是不同的。按照现行法,每个国家已经享有对整个大陆架的既得权利,“由于各国领海宽度不同,有些国家根据具体条件和民族经济利益发展的需要,可以在领海以外合理地以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承袭海、渔业区等名义划定本国在经济资源方面的管辖范围,这是属于一国的主权行为。” 中国在《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的工作文件》有关大陆架制度的主要原则立场包括:根据大陆架为领土自然延伸原则,沿海国可以在其领海或经济区之外,根据具体地理条件,合理地确定在其专属管辖下的大陆架范围,其最大限度可由各国共同商定;大陆架相连接的相邻或相向的国家,对大陆架管辖范围的划分,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确定。中国强调大陆架的外部范围应按照地貌和地质标准而定,中国接受沿海国能将其大陆架的外部范围延伸到200海里以外,但反对超越领土自然延伸的范围以外。整理:WWW.YbAsk.COM 。 在海洋法会议第六协商组中,中国代表指出大陆架一般由三部分组成:陆架、陆坡和陆基,但在某些区域,大陆架可能没有陆基,并不一定都包括这三个部分。因此,这方面的规定可灵活一些。 在此后的海洋法会议上,中国政府一贯坚持这一原则立场。1979年4月27日,中国代表在第八期会议上发言指出,根据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原则确定一国大陆架范围,而不是机械以某种距离标准规定大陆架的范围。1980年8月25日,中国代表在第九期后期会议上发言,在解释《综合协商案文》第76条关于大陆架定义的规定时指出,大陆架定义“是以自然延伸原则为基础的,这符合关于大陆架的科学的地理和地质的概念”,“一国大陆架不足200海里的可以扩展到200海里,只要不妨碍自然延伸原则的实践”。1982年3月31日,中国代表在第11期会议上发言指出,中国代表团曾建议,将《公约》草案第76条关于大陆架定义修改为:大陆架“包括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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