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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会议与中国对海洋权益的维护           
国际海洋法会议与中国对海洋权益的维护
沈韦良代表指出,尊重各国主权和大小国家一律平等的原则,是合理解决国际海洋科学研究问题的基础。他阐述了各国在海洋科学研究上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沿海国家对其领海享有完全的主权。非经沿海国家的同意,任何外国不得在这一区域从事任何研究。(2)沿海国家对邻接其领海的国家管辖区域(专属经济区、渔区、承袭海等)享有专属管辖权。外国在这些区域从事海洋科学研究必须得到沿海国家的事先同意,并严格遵守各该沿海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3)沿海国家有权参加别国在其领海或国家管辖区域进行的科学研究,并有权取得这种科学研究所得的资料和样品,这种研究成果的发表必须事先征得该沿海国的同意。(4)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原则上属于世界各国人民所共有,在这一区域从事的科学研究应受行将建立的国际机构的管理。(5)各国应在互相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前提下,按照“原则宣言”的精神促进海洋科学研究的国际合作,各种国际联合海洋科学研究方案均应在切实保证国家一律平等的前提下共同制定。这代表了中国政府的基本立场和主张。
  1973年7月19日,中国代表团向海底委员会第三小组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海洋科学研究的工作文件》。整理:WWW.YbAsk.COM 。
这一文件所包含的原则沈韦良已在4月2日发言中做了阐述。7月27日,汪德昭代表对这一工作文件进行了解释说明:中国一向主张对海洋科学研究应当加以适当的管制,因此在工作文件第一条中提出:“在别国国家管辖范围以内的海域从事海洋科学研究,必须得到有关沿海国的事先同意,并应该遵守该沿海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在第二条中又提出:在国际海域的“海洋科学研究,必须受有关的国际制度和国际机构的管制”。这种管制不是为了阻碍海洋科学研究或限制科学活动,而是为了防止海洋科研为少数霸权国家垄断,避免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为超级大国非法霸占。至于海洋科研的管制办法,中国主张应该区别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内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两种不同情况。
  1976年4月9日第四期会议上,在讨论有关海洋科学研究的条款时,许多发展中国家要求明确规定在沿海国管辖的所有海域里(包括经济区、大陆架在内)进行科学研究,都应受沿海国的管辖。中国代表在发言中对此表示完全支持,指出:海洋科学研究总是与沿海国的安全、经济利益和海洋资源有关的,要区分哪一种与资源&l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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