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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会议与中国对海洋权益的维护           
国际海洋法会议与中国对海洋权益的维护
;有关”,哪一种“无关”,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如果按照现在案文的规定,对海洋科研进行

区分,对在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内进行的所谓“与资源无关的科学研究”只实行通知制度,这必将给广大沿海国家留下后患。某些大国就会以“与资源无关的科研”为名,任意闯进沿海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大搞非法活动,并利用它所窃取的科研成果为其海洋霸权服务。罗钰如在7月19日的发言中,再次阐述了中国关于海洋科学研究的立场和主张,指出:为了维护国家主权与安全,保卫民族经济利益和促进正当的国际合作,主张应对海洋科学研究实行一定的管制,即在别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进行科学研究时,必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须取得该国的事先同意;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从事科学研究,也应服从行将建立的国际制度和国际机构的管理。《订正单一协商案文》提出全面许可制为基础的许可制方案。虽然美英等国表示强烈反对,但随着专属经济区法律地位的确立,海洋科研许可制的推行实际上已经不可逆转。
  《公约》第56条规定赋予了沿海国拥有三项专属管辖权,其中包括对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管辖权。来源:Www.Ybask.Com 。
《公约》第246条就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作出了如下的规定:(1)沿海国在行使其管辖权时,有权按照本公约的有关条款,规定、准许和进行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2)在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同意。(3)在正常情形下,沿海国应对其他国家或各主管国际组织按照本公约专为和平目的和为了增进关于海洋环境的科学知识以谋全人类利益,而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进行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给予同意。但各国对为军事目的的活动是否属于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范围争论不休,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在讨论的海洋法条约中对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问题作出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该问题应在军备控制及非核化的国际会议上讨论。《公约》最终并未直接对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而是将有关问题放在了和平利用的条款之中。由于《公约》未对“和平利用”的定义作出规定,因此,就产生了只要不属于《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范围的军事活动,就可以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解释。这就为某些海洋大国到他国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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