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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会议与中国对海洋权益的维护           
国际海洋法会议与中国对海洋权益的维护
为了对其经济区进行有效管理,可以制定必要的法律和规章。其他国家在沿海国经济区内进行的一切活动,必须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遵守沿海国有关的法律和规章。(5)未经沿海国批准,擅自在经济区内进行渔业、采矿或其他活动,或虽经准许但违反沿海国有关法律和规章的,沿海国有权进行必要的处理。在提交该文件时,中国代表团还力图区分专属经济区和领海:“领海与专属经济区均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内,但二者是有不同的法律地位。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行使其全部主权。而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主要享有经济区内经济资源的所有权,包括生物的与海底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专属经济区的性质是一个既涉及沿海国的经济和安全利益,又涉及反对他国谋求海洋霸权的重大问题,中国坚决主张“专属经济区是国家管辖区域,不是公海的一部分”。1975年4月24日和25日,海洋法会议第二委员会举行非正式协商小组会议,讨论了专属经济区的性质和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问题。柯在铄代表发言指出:建立经济区的目的,首先是维护沿海国的主权和资源,免受海洋霸权主义国家的掠夺、侵占和破坏。编辑:www.ybask.Com 。
在4月25日的会议上,张炳熹代表驳斥了某些国家提出的“经济区是公海的一部分”、沿海国在经济区内行使权力时应顾及“公海的其他合法利用”之说,指出这些观点都是有意把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等同起来,歪曲专属经济区的地位和性质,其目的就是要继续在“公海自由”的口号下,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任意行动,并企图使某些不法行为合法化。
  1976年8月15日,许多中小国家代表在第五期会议上坚决反对把专属经济区作为公海。中国代表在发言中对此表示完全支持,指出专属经济区只有明确规定为国家管辖区域的地位,才能有效地保障广大中小国家200海里范围的正当权益,免遭海洋霸权主义的继续掠夺和威胁。如果专属经济区仍是公海的一部分,那就是否定沿海国在经济区内对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其他专属管辖权,这与专属经济区的实际内容是不相符的;如果又承认沿海国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又规定经济区是公海一部分,那在逻辑上是不通的。而内陆国和地理位置不利的国家应该在它相邻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合理的权益。为此,中国代表认为应当删去《订正单一协商案文》(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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