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会议与中国对海洋权益的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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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不超过大路边的外缘‘和’大陆边……一般地由大陆架、陆坡和陆基构成”,这样可以使大陆架定义更为科学和准确。同时指出,这一建议已经得到不少国家的支持,要求会议对这一建议加以认真考虑。 中国在签署和批准《公约》前后,再三强调了《公约》中关于自然延伸的大陆架的规定,坚持由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中提出来的“大陆架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原则的有效性;坚持沿岸国在大陆架的合理范围内对大陆架及其自然资源拥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承认必须确定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如果地理和地质情况允许,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可以超过200海里的经济区;在不妨碍自然延伸原则的前提下,并不反对不足200海里的大陆架扩展到200海里。中国政府的立场不但发展了已有的国际海洋法规则,建立了国际海洋新秩序,同时也使中国既有权利得到了保证。 (三)海域划界 中国政府参加海洋法会议后,多次阐明中国在领海、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划界的主张和立场。1972年3月,安致远代表首次提出了平等协商的海洋划界原则:“规定领海权的范围是各个国家的主权。来源:Www.Ybask.Com 。 各沿海 国家有权根据自己的地理条件、考虑到本国的安全和民族经济利益的需要,合理地规定其领海和管辖权范围,并且要照顾到同处一个海域的国家必须平等和对等地划分两个国家之间的领海界限。”《关于国家管辖范围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内海域的工作文件》中提出:同一区域的沿海国,可以通过平等协商,规定该区域的统一领海宽度或限度;相邻或相向的沿海国,应本着互相尊重主权,领土完整和平等、对等的原则,划定相互间的领海界线;大陆架相连接的相邻或相向的国家,对大陆架管辖范围的划分,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确定;相邻或相向的沿海国之间经济区界限的划分,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确定。 在海洋法会议上,海域划界问题一直是许多国家所重视的问题。1978年4月,当海洋法会议围绕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是采取“公平原则”还是“中间线原则”陷入争执时,中国代表指出:“相邻或相向国家间海洋界限的划分,关系到各有关国家的主权和切身利益,因此应当由双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照顾到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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