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国家(政府)审计准则》比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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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是指“国家机构的总体”,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狭义的政府就是指行政机关。美国审计机关是为立法机关服务的机构,由于立法机关也是“大”政府的组成部分,美国审计机关也可以称为政府审计,因此,美版准则从广义角度“冠名”为政府审计准则,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编写体例不同 2007年版的《美国政府审计准则》(以下简称美版准则)的编写体例采用的是“块块式”模式,即按照审计工作总的要求、审计的主要类型和职责编写。如,在审计工作总的要求方面,明确了审计准则的适用范围、道德准则规定、一般准则规定;在审计类型方面,明确了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的现场工作准则和报告准则规定;在审计职责方面,突出了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报告准则规定。由于鉴证业务也是美国审计机关的一项工作,因此,美版准则对鉴证业务活动专门制定了相应的准则。此外,为了不增加各章的篇幅而又必须对审计准则的内容做进一步的说明补充,美版准则制定了“附录:补充指南”。 2010年版的中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中版准则)改变了前两版“基本准则+通用准则+专用准则”的编写体例,采取了总括性的“条条式”模式编写,即将基本准则和通用准则“合二为一”,这样,修订后的中版准则总体上是按照审计作业流程的顺序编写。整理:WWW.YbAsk.COM 。 除第一章、第二章外,从第三章开始到第五章,“不分审计类型”,分别对审计计划(包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编制)、审计实施(包括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审计证据获取、审计纪录编写等)、审计报告(包括形式、内容、编审、审理、送达)等主要工作程序和相关概念一并作了具体规定。 (三)涵盖范围不同 审计准则既是审计人员行为的依据,也是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的“写照”。根据本国审计工作的实际,美版准则“适用于审计师和审计组织对政府机构、获得政府资助的单位的审计和鉴证业务”(第一章),从美版准则涉及的内容来看,财务审计(虽然较少占用工作量)、绩效审计是美国审计机关的基本工作任务,因此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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