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国家(政府)审计准则》比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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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补充指南”加以规范,以避免影响审计的独立性。我国审计机关也有“非审计业务”存在,包括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各个专项治理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重大案件,参与有关部门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活动,为被审计单位提供法律法规培训等。从目前看,这些非审计业务活动尚没有纳入到我国审计准则调整范围内。建议审计署借鉴美国审计机关的做法,对我国审计机关开展的非审计业务通过制定审计指南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加以指导和规范。 (四)探索建立“外部同业复核”制度 美国审计机关的外部同业复核制度是加强审计质量控制的重要方式。美版准则的一般准则规定:外部同业复核的职责是确定被检查的审计组织的内部质量控制系统是否充分,是否遵循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否为遵循适用的专业准则提供合理保证。外部同业复核组织必须是独立于被检查的审计组织之外的机构。据美国审计署《质量控制手册》介绍,加拿大审计署曾经作为外部同业复核机构对美国审计署开展过外部同业复核。当然,这与两国国家相邻、价值观相近、语言文化相通等因素有很大关系。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还不太可能邀请国外审计机关来我国开展外部同业复核。整理:WWW.YbAsk.COM 。 我们需要借鉴的是利用审计机关的外部组织机构检查审计质量所起到的独特作用,以作为审计机关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重要补充。目前审计机关的审计质量检查主要是在审计机关上下级之间进行的。建议采取由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不同地区同级审计机关的方式(如某省下属两市的审计机关),开展审计质量“互查”活动,通过互查和互比互学,找到影响审计质量的薄弱环节,完善相关制度措施,达到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的目的,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外部同业复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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