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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何去何从?           
劳教制度何去何从?
声一浪高过一浪。
  作为第十届和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记得,在2004年的“两会”上,在要求改革或者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上签字的全国人大代表达到420名,超过全部人数的十分之一。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于建嵘是坚决主张废除劳教制度的学者之一。他认为,劳教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司法程序外的社会控制手段,被行政权用来单方面、高效率地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是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劳动教养与国家初建时的政治生态和社会治理理念是一致的,但现在却违宪、违法,违反法治精神。废止才能明确表示执政者“依法治国”的决心,挽回劳教制度所带来的负面作用。
  在于建嵘看来,劳教制度并没有存在的必要。他说,我国刑事处罚制度本身就包含了管制、拘役等轻微惩罚,还有《治安处罚法》惩处轻微违法行为,没有必要将劳教制度改造成轻罪制度、独立于刑罚与行政处罚之外,也没有必要为其建立一套独立的审批程序并成立独立的审批机构。即使确实希望建立轻罪制度,也可以另起炉灶,改造劳教制度只会使其背上“原罪”。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应该保留劳动教养制度。整理:WWW.YbAsk.COM 。
北京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储魁植专门撰文指出,劳动教养制度在半个世纪以来累计教育改造了300多万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对满足社会治安需要功不可没。维护社会治安,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这是劳动教养存在合理性的基本缘由。
  储魁植教授还从刑法的角度对保留劳动教养制度进行了分析。储魁植认为,在治安管理中,存在所谓“中间地带”,即劳教对象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刑法边缘行为”“亚犯罪行为”或“准犯罪行为”,依照《刑法》不够定罪,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又显得过轻。劳教措施符合世界各国主张轻刑犯不判刑的立法趋势。因此,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劳动教养——刑罚”是国家遏制违法犯罪的三级制裁体系。治安管理处罚和刑罚之外尚有两块地属于劳动教养:其一是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屡教(罚)不改,治安管理处罚不足以惩戒,刑法上又没有相应罪名。其二是“刑法边缘行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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