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何去何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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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起草工作开展了几年,已列入当年的立法工作计划。“该法是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和规范,在总结了实践经验之后,按照中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部法律,还在起草和修改的过程中。进度会加快,也列入了我国司法改革的日程中去。”李飞说。 然而,原定这一年4月草案上会的计划依旧没有实现。 事实上,在2004年之后的每次“两会”期间,均有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相关议案,仅陈忠林教授一人就连续九年提交改革劳教制度的议案,然而一直没有下文。 “《违法行为矫治法》被搁置的原因很多。”姜明安教授对记者说,这部法律草案最核心的部分是将劳动教养的决定权交给法院。这样一来,公安部门有不同意见。他们的意见是,目前正处于群体性事件多发期,如果将劳教权移交法院,有可能对“维稳”不利。而目前的劳动教养程序上比较“快”,实践中,县级公安机关就可以自行决定。 然而,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看来,“劳动教养立法”进程已经陷入了困境。编辑:www.ybask.Com 。 这种困境产生的原因是,在保留劳动教养制度的前提下讨论“劳动教养立法”问题,相当于用法律重塑劳教制度,这样将永远难以解决劳动教养本身的问题。“为什么不能转变一下思路,以彻底废除劳动教养为基点来讨论问题呢?” 陈瑞华认为,在不对中国刑事法律制度和行政法律制度作出全面改革的情况下,所谓的“劳动教养立法”确实具有相当大的局限性。 出路何在 尽管立法进程步履蹒跚,但无论是官方还是法学界,都没有放弃对劳教制度出路的探索和思考。 姜明安教授提出四种方案对现行劳教制度进行改造和重构:其一,新瓶装新药;其二,旧瓶装新药;其三,新瓶装旧药;其四,旧瓶装旧药,但改换装药的人。 姜明安介绍说,这里所谓的“瓶”,是指该制度的名称,如 仍叫“劳动教养制度”,还是叫“违法行为矫治制度”,抑或叫“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r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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