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uo;,即形式符合某一罪名但构不成刑法上的罪。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 不过,即使是认为应当保留劳教制度的学者,也都认为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劳教制度进行改革,改革的核心问题即赋予这一制度的合法性基础。 立法困境 在社会各界的千呼万唤中,对劳教制度改革的立法终于在2005年正式启动。 2005年2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用以取代劳教制度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已列入当年立法计划。该法由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计划于当年4月上会审议。 当时曾参与立法讨论的姜明安教授介绍,相比劳教制度,讨论中的违法行为矫治制度的性质、决定程序和执行方法,都更加合理、合法。 譬如,针对劳教审批权由公安机关一家掌握,缺乏有效监 督和制约的问题,矫治法草案增加了被劳教人员的申辩权。被公安机关决定劳教的人员,如果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辩,可以到法院申诉,由法院裁决劳教决定是否有效。同时,该草案还规定,当事人可以请律师来辩护,还可以申请听证。 不难看出,如此一来矫治法草案下劳教的决定程序准司法化了,将劳教制度的决定权交给法院,希望借此有效地避免出现随意扩大劳教适用范围的不当现象。来源:Www.Ybask.Com 。
对于长久以来被人们诟病的劳教期限和劳动教养对象随意扩大问题,矫治法草案均给予了限制。矫治时间被限制为半年到一年半,最长不超过一年半。而劳教时间最长可达四年。矫治对象则严格限制在法定范围内,避免出现随意扩大劳动教养适用范同的不当现象。 另外,在执行方式上,则转变为半开放。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介绍说,按照当时的矫治法草案,管理违法行为矫治的场所,是半开放和开放式的。半开放,是指在矫治场所内部开放,对外不开放。矫治对象在场所内可以自由活动,但不能离开。开放式,则是指矫治对象周末可以回家,平时也可以请假回家。
“一旦改革后,所有的违法行为矫治场所都将没有铁窗、铁门,实行人性化的管理。”王公义说。 然而,几次会议后,曾经参与矫治法草案的立法者们均感受到了阻力。草案搁置了。2005年4月,《违法行为矫治法》未能如期上会审议。 类似情节在2010年重演。是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表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