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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客体           
试论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客体
,对占有本身就必须进行保护,否则必然造成财产关系的混乱。将占有作为刑法保护的客体,实际上才更有利于保护财产所有权。
  第三,刑法保护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即使是非法占有。在民法上,非法占有确实不受到保护,但这在民法上只是意味着应当通过法律程序恢复应有状态,而不是说“因为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所以该占有本身不受法律保护”。诚然,在与所有人相对抗的意义上说,行为人的占有确实是非法的,但相对于其他人而言,这种占有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即法律不允许他人任意侵害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也就是说,所谓民法不保护非法占有,意味着应当根据民法将财物返还给所有权人;而刑法保护这种占有,意味着他人不得随意侵害该占有。
  第四,所有权说在实践中也存在困惑。首先,根据所有权说,对于盗窃自己所有而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罪,缺乏合理性。在分期付款购买商品的情况下,双方约定,在买方付清全部货款以前,商品由买主占有,但所有权属于卖方。而卖方在买方交付一部分货款后,将商品窃回。按照所有权说,卖方的行为没有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只是取回了自己所有的财物,因而不构成盗窃罪。这一结论难以令人接受。再如,甲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乙后,又从乙处偷回来,并接受乙的“赔偿”。根据所有权说,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这也不合适。其次,根据所有权说,对于盗窃或者抢劫他人占有的违禁品、赌资、用于犯罪的财物等的行为,难以认定为盗窃罪或抢劫罪。因为这种行为没有侵犯占有者的所有权。通说常常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所有权,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根据民法原理,在国家应当没收而还没有没收的情况下,国家对应当没收之物实际上并没有所有权。

  如果认为占有型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客体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和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司法实践上的一些难题可以得到解决。债务人甲盗窃质权人乙所占有的质押物,侵害了质权人乙的对质物的占有即本权,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应当以盗窃罪定罪。李某采用暴力的方法,将在执法单位占有(这种占有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之下的本属于自己的摩托车强行取走,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当以抢劫罪定罪。
  债权人使用胁迫手段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如果债务人对财物的占有与债权人相对抗,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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