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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客体           
试论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客体
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国有的、集体的、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在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时具有泄私愤、报复他人的目的,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本罪与故意损坏财物罪在行为上有相似之处,因为行为人通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破坏生产经营的同时,必然毁坏公私财物,尽管如此,两者仍有本质区别:(1)主观目的不同。本罪采用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手段,虽然会造成财物的毁坏,但这不是行为人的目的,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上述手段来毁坏生产经营,进而达到自己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的不法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仅仅是实现其目的的手段;而后罪其目的就是将公私财物加以毁坏,使其部分甚或全部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2)所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特定的财物,即与生活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已经投人使用的机器设备、服役期间的耕畜等。而正是通过这些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财物的毁坏进而实现破坏生产经营的意图。倘若与生产经营无关,如在仓库中备用或闲置不用的财物,即使是机器设备,亦不能成为本罪对象,但可以构成故意破坏财物罪的对象,后者还包括生活资料。(3)直接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国有的、集体的以及个人的生产经营权;而后者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因此,毁损型侵财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经营权或财产所有权。
  四、恶意违约型侵财罪侵犯的客体分析
  恶意违约型侵财罪是指行为人以恶意违约的方式侵害他人财产权的犯罪。我国刑法中目前规定的只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即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犯罪,其侵犯客体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本质是债权。基于社会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现实和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需要,刑法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法,本着发展的观点和科学分析的精神,有必要将债权纳入到侵犯财产罪的客体范畴,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因此,恶意违约型侵财罪侵犯的客体是债权。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权益(包括物权、债权等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权益)。只有这样才能符合不断修正的我国刑法的现状,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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