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主体责任追溯制度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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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的义务,以及保存交易记录、协助调查取证的义务分别作了规定。但由于规章中针对该义务并无相应的责任规定,实际约束力比较有限。因此,在下一步立法中应明确规定交易平台对个人网商的违法交易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即违法个人网商主体明确的,受害人应直接向其主张请求,主体难以确定的,可以向交易平台主张,交易平台享有向个人网商追偿的权利。从权责均衡的角度分析,交易平台因个人网商的聚集而享有巨大收益,理应为这些网商的违法行为承担必要的责任风险。 应该注意的是,这种责任和风险的转移应以交易平台未尽到必要的注意和协助义务为条件。如交易平台对申请者提供的认证信息依程序进行了认真审核,对相关权利人的投诉举报及时予以处理,对监管机关的调查取证和停止违法行为的决定积极协助配合并采取了必要措施等,则应予以免责,否则会因负担过重而阻碍其发展。 4.完善相关立法 建立并完善电子商务主体责任追溯制度,最根本的是要加强相关立法。近期可在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对相关内容进行完善,并上升为行政法规;长期来看应制定专门的、统一的电子商务法律,设专章对电子商务主体责任内容作出专门规定。"’ 5.推进电子商务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诚信守约是构筑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电子商务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是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推进主体责任追溯制度建设的基础。首先,应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诚实信用为电子商务主体行为基本准则。其次,应加强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和公民个人征信体系,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主体信息系统和公安机关的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为基础,搭建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平台,将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网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失信行为以及受惩罚记录纳入其中,并向社会公示,方便交易相对人了解查询,增加电子商务主体的违法成本,保障交易安全,使其一处失信用、处处受制约。最后,应鼓励行业协会和网络交易平台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公平公正、真实客观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披露制度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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