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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主体责任追溯制度探析           
电子商务主体责任追溯制度探析
消费等问题。网络交易虚拟性、开放性、跨地域性等特征,为网络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带来不小的困难。(5)网络市场诚信体系不完善。由于网络市场可以自由出入、自由交易,且至今还没有一套统一的核心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用来有效监督、衡量网络市场的诚信问题和失信惩戒问题,导致市场主体良莠不齐,部分经营者诚信意识缺失,违法者和侵权者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惩戒。
  我国政府将电子商务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确立了加快发展与加强管理相结合的整体思路,提出“在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同时,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管理体制,加强网络环境下的市场监管,规范在线交易行为,保障信息安全,维护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秩序。”但电子商务毕竟是一个崭新的领域并仍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对其发展规律认识的有欠全面和深入导致相关法律规制较为滞后,加之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活动相比存在较大差异,政府对电子商务的市场监管仍面临严峻挑战。
  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户口”,是相关政府部门开展市场监管活动的基础。按照现行商事登记法律制度,通过获准工商登记取得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是成为商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前提。当依法登记的经营主体作出违法交易行为,可根据其属地登记信息确认实际违法主体,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尚未对网络环境下的主体资格取得作出明确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只需通过建立网站或网页,无需登记即可自由开展电子商务,加之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在线显示的交易主体信息往往真伪难辨。因此,以市场主体登记为基础的监管制度在电子商务领域出现诸多冲突和不适。
  二、电子商务主体与现实经营主体的关系
  (一)电子商务主体的概念与表现形式
  广义的电子商务主体是指所有与电子商务运行有关的参与者,其中既包括通过互联网络直接从事商品交易或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者,即直接交易主体;也包括为网络商品交易行为提供基础和配套保障服务的间接交易主体,如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ISP)、内容服务提供商(ICP)、认证中心(CA)、电子支付机构等。对于间接交易主体的准入,相关制度已作出规制,其与现实主体之间的对应关系明晰可辨。而对直接交易主体的准入,目前法律法规尚存空白。本文限于研究狭义的电子商务主体,即直接交易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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