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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主体责任追溯制度探析           
电子商务主体责任追溯制度探析
传统物理空间的“现实性”而言,实质上仍然没有、也不可能脱离现实世界而单独存在,虚拟空间只是现实空间基于计算机网络技术产生的拓展,仍是现实世界的组成部分。因此,以此来观察以计算机网络为技术基础的电子商务,“电子”是一种手段和载体,“商务”才是本质与核心,揭开所谓“虚拟”的神秘面纱,手段和载体这种形式的改变并不意味着商务本质的改变。电子商务是传统商务活动在网络环境下的新的发展形态,呈现出一些新的特性,但并未脱离或改变其商务活动的本质特征。
  3.规制思路
  电子商务的特性对原有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但这些新的特性无法割裂其与传统和现实的联系。从法律规制角度看,电子商务并未改变现实商业社会的基本法律关系,只是丰富了相关法律关系的内涵和表现形式。换言之,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并不能成为其脱离现行法律制度规制范围的理由,原有制度效力应在电子商务领域自然延伸。当然,也需要针对电子商务所呈现的新的特性,对原有规章制度不适应之处进行调整完善。对电子商务主体责任追溯制度的构建,同样应遵循这样的思路。
  四、我国电子商务主体资格规制的实践及分析
  由于电子商务在我国起步较晚,在电子商务主体资格取得方面,目前法律法规层面尚未涉及。肩负商事登记和网络交易市场监管职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制实践方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这种探索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初步回应阶段
  20世纪末,电子商务在我国开始出现,其呈现的全新特点给各地工商机关监管工作提出新的挑战。对此,工商部门经过研究作出初步回应。2002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作出《关于电子商务网站登记问题的答复》,认为“网站只是企业从事商务活动的工具和手段”,“将网站本身作为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不符合现行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同年11月,工商总局作出《关于电子商务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认为“对主要开展网上交易活动的企业,其企业名称中可使用电子商务字样”,但“不宜将电子商务作为经营范围予以核定。应根据企业所经营的具体项目分别核定为‘网上经营××’或‘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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