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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主体责任追溯制度探析           
电子商务主体责任追溯制度探析
中以何种面目出现,任何一个虚拟主体均与一个现实主体实际具有唯一的对应关系,也就是说,电子商务主体并非真正虚拟,是网络面纱的遮蔽使其呈现相对虚拟的状态。只有通过完善制度设计,揭开图中所示遮挡在虚拟主体和现实主体之间的网络面纱,将这种一一对应关系从隐性状态变为显性状态,方利于使电子商务主体获得交易相对人的充分信任,实现电子商务交易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可追溯。而设计揭开网络面纱的相关制度,需要准确把握电子商务的本质,使其从所谓可以回避规制的自由虚拟王国回归到纳入规制体系的现实世界。
  三、电子商务的本质及其规制思路
  1.电子商务的特性
  现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主要产生于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经济全球化则加速了电子商务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对于何谓电子商务,不同国家和组织往往有不同的认识角度和理解,国内学者也从经济秩序、生产力、过程、应用等不同角度给出了定义,但多数定义将电子商务限制在使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商业活动,即一般认为的狭义的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是商务活动与先进信息技术的有机结合,它一方面使传统商业活动通过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应用极大地降低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了成本、提高了效率,一方面基于网络技术创造出了许多异于传统的商业活动内容和方式。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呈现如下特性。(1)虚拟性。除了有形商品的物流,无论是在线交易主体,还是在线交易过程,均呈现为电子信息或数据信息之间的交互。电子化产品的交易甚至可以完全在线完成。(2)开放性。除非法律禁止,任何交易主体、任何交易内容均可自由接入计算机网络开展电子商务。事实上,由于缺乏有力的规制,传统法律所禁止的交易类型在网络上大量存在。(3)无限性。电子商务的开展不受时间、地域等因素限制。通过事先设定的交易程序和模式,某些类型交易过程甚至可以在无人的情况下自动完成。
  2.电子商务的本质
  互联网通过IP地址和TCP/IP协议使所有上网计算机之间实现互相访问和数据传输,构筑了一个与现实空间迥异的虚拟空间,但这种虚拟空间并没有脱离现实世界,其所呈现的状态、特征以及意思表示均来自并取决于现实中人们的意志,是对现实世界的客观反映和映射。换言之,虚拟空间是个相对概念,其“虚拟性”是基于网络空间产生之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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