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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主体责任追溯制度探析           
电子商务主体责任追溯制度探析
与现实经营主体直面可见不同,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主体一般在网络空间通过电脑屏幕参与交易活动。从目前现状来看,电子商务主体主要有两类表现形式。
  1.电子商务企业
  指在线显示以及从事交易活动的名义是企业形式(B2B或B2C中的B)。具体又分为独立网站企业和独立网页企业两类。其中,独立网站企业是指以企业名义单独设立电子商务网站,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宣传介绍,或接受订单开展在线交易,一般拥有自己的域名和服务器(包括虚拟主机)。许多大型企业的官方网站就是典型的独立网站企业。独立网页企业是指以企业名义在其他网站特定空间中设立独立页面,利用该网站提供的功能和服务对企业产品或服务进行宣传或开展交易,它们没有自己的域名和服务器,而是租用其他网站提供的网络空间。这类企业主要存在于在线专业交易平台。

  2.个人网店
  主要指在C2C网络交易平台上申请设立,非以企业名义开展商品销售或提供有关服务的网上店铺。如淘宝网、易趣网、拍拍网上的大量卖家。
  (二)两者之间关系辨析
  电子商务主体在网络空间通常以网站或网页的形式出现,但网站或网页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经营主体,享有主体资格的是网站或网页背后的经营者。由于现行法律对电子商务主体资格取得和身份信息公示未作明确规定,通过电脑屏幕呈现在交易相对人面前的网站或网页所标示的经营主体具有很大的虚拟性,既可能真实,也可能虚构,不具备法律上的主体信息公示和主体责任追溯价值。
  互联网络是电子商务主体从事交易活动的途径和载体。互联网络通过IP地址分配和TCP/IP协议使所有上网计算机之间实现互相访问和数据传输,构筑了一个看起来与现实空间迥异的虚拟空间,这种虚拟性犹如一层神秘的面纱,隔离在现实物理空间和网络空间之间,使电子商务主体与现实经营主体之问的联系变得扑朔迷离。如图1所示。
  由图1可见,电子商务主体与现实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有两个特点。(1)表面上的不确定性。网络空间呈现的电子商务企业在现实中的身份既有可能是依法登记的企业,也有可能是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甚至可能是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网络空间中的个人网店既有可能是个体工商户,也有可能是普通自然人,也有少量中小型企业。(2)实际对应的唯一性。不论经营者在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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