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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主体责任追溯制度探析           
电子商务主体责任追溯制度探析
事个体经营必须登记的强制性规定。目前深圳、重庆等地已在从事个体经营豁免工商登记方面进行试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对于以非企业名义从事电子商务的个人网商,在主体资格上应采取更为宽松灵活的政策,把是否需要通过商事登记取得公示力和公信力交给个人经营者自己来选择,以免影响其积极性。即规定未经商事登记不得以商人资格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不将商事登记作为个体经营取得商主体资格与能力的要件。

  未登记的个人网商在行为责任承担上具有不确定性,应进行特别设计进行弥补。对于开办独立网站开展经营的,可通过域名申请相关规定,要求其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由域名登记机关负责认证和公示。对于依托网络交易平台开办的个人网店,应要求向交易平台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把认证审核及信息公示的责任赋予网络交易平台。
  3.确定网络交易平台开办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网络交易平台虽然大多不直接参与交易活动,但在交易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首先,网络交易平台聚集了绝大多数的个人网商。其次,网络交易平台与个人网商之间形成了新型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其反映的是经营者为从事在线交易而在他人的交易平台上设立主体的一种复杂行为,平台通过提供设备、技术服务为设立人从事在线交易提供手段和条件,而这种服务由具有传递交易双方信息的作用。再次,网络交易平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网络交易中担当着重要的撮合角色。许多消费者正是基于对交易平台的认同与信赖才慕名而来,选择该平台上的网店开展交易;随着交易平台展示所售商品信息的分类集成程度的提高,网页上所呈现的交易信息已开始去网店化,只有打开下几层页面或在交易过程中才能体现网店的相关主体信息,以至于有的消费者甚至认为就是在与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最后,在网络交易平台开办网店需要按照平台的要求提出注册申请,接受网站的相关认证。可见网络交易平台与个人网商从事的电子商务行为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在为个人从事交易活动提供机会和相关服务方面,交易平台与现实中的各类交易市场、展销会性质类似,但同时作为商业信息发布者,其应负有更多义务和责任。
  基于网络交易平台这种特殊地位和作用,交易平台对个人网商具有较强的控制力,由交易平台借助其审核注册功能承担这项义务是现实的选择。工商总局的规章中就交易平台负有对申请者真实信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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