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主体责任追溯制度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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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 2.局部探索阶段 进入21世纪,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的北京、上海、浙江等地工商机关开始对电子商务主体资格规制进行探索实践。2004年10月,北京市工商局出台《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规定辖区内设立经营性网站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备案,并在网站的首页上加贴电子标志,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2007年9月,北京市出台《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网站主页面上公开经营主体信息。”随后,北京市工商局配合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明确规定除三种情形不需重新登记或不需登记外,其他利用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体,均应依法登记注册或办理变更登记。2008年3月,浙江省出台《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场开办者对申请入市交易的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和经营资格进行审核,逐步建立安全可信任的网上经营者身份认证机制。此外,上海、广州、重庆等地也先后进行了探索,这些局部探索为电子商务主体资格规章制度的建立积累了宝贵经验。 3.形成制度阶段 2008年中编办批复的“三定”规定赋予国家工商总局对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行为进行监管的职责。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对狭义电子商务主体准入和经营行为作出专门规制的部门规章,标志着我国对于电子商务市场,特别是电子商务主体资格规章制度的初步形成。该办法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志。”并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同时规定“提供网络交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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