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主体责任追溯制度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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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适应程度较高,因此其制度效力延伸至电子商务领域并未遇到更多的挑战。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市场化进程之中,商事登记制度本身带有浓厚的经济转型阶段的特征,同时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现状与国外相比更不容乐观。因此,既要借鉴成熟国家的经验,对电子商务主体准人总体上采用宽松灵活的政策,以免因管制过多影响这一新兴领域的快速发展,又要避免完全自由放任,以保证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制度和规则在电子商务领域得到遵循。 六、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主体责任追溯制度设想 综上所述,实现电子商务主体责任追溯的关键是该主体与现实经营主体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准确可辨,基础是建立联通开放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库信息系统和个人身份数据库信息系统作为依托,前提是明确现行登记制度效力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延伸并对制度作出相应调整。 1.坚持电子商务企业主体登记及登记信息公示 遵照现行制度确立的企业主体强制登记原则,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均应是依法登记的现实经营主体,并在网站首页或主页通过张贴电子标志或链接等方式对主体登记信息进行公示,以便于交易相对人了解查询,接受监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对于仅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与现实中企业设立并无区别,应按照登记制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对于现实中已经登记并准备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如果增加经营范围,应进行变更登记。已经登记且从事的电子商务活动未超出登记经营范围的,不需重新登记,但应在网上公示其主体登记信息。未经任何主体登记,以企业名义从事电子商务的,应按照无照经营行为处理。 2.对个人网商实行任意登记 以非企业名义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是否需要主体登记,目前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从营利性和营业性两个标准对商主体的构成进行确认,构成商主体的应进行商事登记。《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具备登记条件的,应进行工商登记”。但由于电子商务活动的特性,这种确认标准往往很难了解和判断,因此这样的设计基本是落空的,缺乏实际意义。电子商务较为成熟的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原有商事登记制度就未将小商人、商贩等纳入强制登记范畴,其从事电子商务的主体资格自然不存在法律障碍。我国传统登记制度要求设立个体工商户必须进行工商登记,2010年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则在登记原则上有所突破,并没有从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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