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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民族法与民族法学的几个基本问题           
关于我国民族法与民族法学的几个基本问题
  定义三:民族法“指多民族国家内部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该定义广义地界定了民族法,但过于简单笼统。定义应该简洁明了,但并不意味着可以简单笼统。该定义由于内涵的笼统模糊和不具体,使得外延可以无限制地扩大。如果外延扩大会造成本文在下面将要提到的民族法渊源的确定方面的矛盾。
  定义四:民族法“专指按照民族平等的原则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定义者认为:广义的民族法指一切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和法规,无论何种社会,只要是由不同民族组成的国家就会产生调整民族关系的民族法。同时又认为,只有实现了民族平等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产生其所定义的民族法。显然,该定义专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族法,广义的民族法则指任何国家的民族法,不管其政治制度,也不问其所处社会形态和立法原则。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民族平等早已被国际社会确立,成为现代国家解决民族问题和在调整民族关系方面立法的基本原则,而且民族平等只是社会主义国家在调整民族关系方面立法的原则之一。因此,从民族法的立法原则去定义民族法有失偏颇。
  定义五:民族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在对民族关系、民族问题进行调整、处理等活动中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该定义混淆了民族法的立法和执法主体,并非任何管理机关都可以制定调整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的法律。并且,该定义存在着明显的语言逻辑错误。
  民族法的定义除了广义说和狭义说以外,还有文化现象说、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说等,有的试图从民族法与国家法和民族习惯法的关系去定义民族法。
  众所周知,定义应是某一客观事物的本质特征或某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而简要的说明。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必然反映该客观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而形成对该客观事物的概念,将概念用语言文字简要而确切地表述出来从而成为定义。因此,笔者认为民族法的定义应简要地明确民族法的内涵和外延,使人们明了民族法不同于其他法的性质和特征。
  首先,要明确民族法的时空背景,否则,就会出现民族法指向不明的情况。如民族法既可以理解为中国的民族法或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族法,也可以指所有多民族国家的民族法;既可以理解为中国具备国家形态以来历代统治者制定的民族法,也可以指民族法的所有表现形式。如同其他法律一样,不同时空背景的民族法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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