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关于我国民族法与民族法学的几个基本问题           
关于我国民族法与民族法学的几个基本问题
准的调整民族关系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委在各自权限内发布的调整民族关系的规范性命令、指示和规章;(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有关调整民族关系的地方法规;(7)国际条约中关于处理民族关系的规定。
  从上述三个界定可以看出,被公认为我国民族法渊源的有:我国的宪法,专门调整我国国内民族关系的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其他含有调整民族关系条款的基本法律,被国家权力机关授权立法的行政机关制定的专门调整我国国内民族关系的行政法规和含有调整民族关系规定的其他行政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制定的自治法规。
  第一种界定简明扼要,将民族区域自治法、其他含有调整民族关系的基本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调整民族关系的行政法规都归入了作为第二层次渊源的基本法律中。但是,这也是该界定的缺陷:把基本法和基本法律混淆了。基本法律是一个泛指概念,泛指一个国家所有的重要法律。如果将作为调整我国国内民族关系基本法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与只含有调整民族关系条款的其他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等——放在一起,则无法突出强调民族区域自治法在调整民族关系中的主要和重要地位,就会抹杀民族法的渊源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渊源的特点,因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已被正式描述为“以宪法为依据,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主要内容”。
  第二种界定详细列出了我国民族法的各种渊源,明晰了各种渊源的立法主体。但该界定将行政立法分得过细,有些渊源完全可以合并为一种渊源。
  此外,上述两种界定没有将我国签署和加入的专门解决民族问题和包含有解决民族问题条款的国际条约作为我国民族法的渊源。笔者认为,上述国际条约应成为我国民族法的渊源,因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证明了我国对条约优先于宪法以外的法律的原则持肯定态度,即:

国际条约有规定但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我国签署和加人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有冲突的,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但如果与我国宪法发生冲突不得优先适用。我国签署和加入的专门保护少数民族及其权利和解决民族问题的国际条约和含有这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关于国学与软实力关系若干问
    关于人民助学金的民主评定
    我国光纤通信技术综述
    探析管理会计理论及在我国的
    浅谈我国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
    你也属于我,姐夫的眼睛
    简论我国罚金刑制度之缺陷
    我国风险投资管理的问题及对
    关于当前形势下我国环境监测
    维护我国网络文化安全的两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