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民族法与民族法学的几个基本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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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有的引用者认为民族法概念最早出现在恩格斯的此段话中,有的认为此段话是民族法一词的最早出处。笔者赞成后一种观点。恩格斯在此段话中没有对民族法作为概念加以定义,只是用“民族法”指称雅典民族国家的整个法律,即民族国家的国家法。因此,此段话应被视为民族法一词在语源意义上的出处,即民族法一词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二、关于民族法的渊源 要研究民族法的渊源问题,首先要解决民族法的定义问题。笔者认为,在涉及民族法的渊源问题时,民族法最好采用狭义的民族法定义,即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调整国内民族关系的现行一切法律规范。 其次,要解决民族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问题。法律部门又称法的部门,指法的体系构成单位,是调整因其本身性质而要求有同类调整方法的那些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称。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包括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调整对象即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调整方法即作用于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法律手段的总和。按照这一定义,我国的民族法显然是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即一切以我国国内民族关系为调整对象,或者凡是可适用于调整我国国内民族关系的法律方式或手段都属于我国民族法的范畴。由于我国国内民族关系和民族关系的主体的多层次性、多样性和复杂性,我国民族关系的调整必须适用多方面的法律调整方式或手段。换言之,我国国内民族关系的法律调整要涉及不同的法律部门群的共同合力调整。我国民族法作为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不同于那种调整的法律关系单一、以一部专门的法典为主体和附属于该法典的其他相应法规组成的法律部门。它有点类似于我国经济法这样的法律部门。我国民族法因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其调整的民族关系的不同要涉及不同的法律部门群,如实体法、程序法;因民族关系的主体不同要涉及不同的法律部门,如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甚至国际法。因此,我国民族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特点是:就调整我国国内民族关系法律机制而言,它是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就调整我国国内不同的民族关系和这些关系的主体要适用不同的法律方式和手段而言,又与我国法律框架体系中的其他法律发生纵向和横向的联系,即不同主体的民族关系必然要受不同的法律部门的调整,调整这些民族关系的民族法规范同时也是这些法律部门内容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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