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民族法与民族法学的几个基本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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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法律渊源,在实质意义上,指法的根源、来源,即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国家权力及统治阶级的政策。在法学意义上或形式意义上,指法的创制方式和外在表现形式。就实质意义而言,我国民族法的形成和发展是由现阶段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因素作为立法背景,有时还要考虑我国的历史因素,在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总政策的指导下制定的,其本质特征就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族法。我国民族法在实质意义上统一于我国的整个法制。但是,就形式意义而言,我国国内的民族关系是由分属不同法律部门群的各法律部门中的相关法律规范共同合力调整的,这些法律规范构建了我国民族法律机制。因此,我国民族法的渊源在形式上必然表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包括形成的方式或程序的多样性。 我国民族法的渊源表现形式多样性已得到公认,但对其表现形式有哪些,学者们的界定却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几种界定: 其一,将我国民族法的渊源分为三个层次:(1)宪法:规定调整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是我国民族法的总纲;(2)基本法律:贯彻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包括调整民族关系的专门法和其他全国性法律中涉及民族关系的那部分内容;(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关部门和地区处理民族问题的法令法规。 其二,认为我国民族法的表现形式有:(1)宪法中有关民族关系、民族问题的法律条款;(2)国家立法机关针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专门制定的基本法律,如民族区域自治法;(3)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统一法律中针对少数民族特殊情况的专门条款;(4)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适用于全国范围的行政法规中照顾少数民族特点的专门条款;(5)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专门制定的有关民族关系、民族问题的单行行政法规;(6)省、直辖市的权力机关制定的有关本辖区内民族关系、民族问题的地方性法规;(7)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制定的补充或变通的规定。 其三,认为我国民族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法律形式:(1)宪法: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是其他层次的民族法的立法依据;(2)民族区域自治法: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法;(3)其他包含调整民族关系内容的基本法和法律;(4)关于调整民族关系的行政法规: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调整民族关系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批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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