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民族法与民族法学的几个基本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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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条款的国际条约对我国是有法律拘束力的,并且我国一贯严格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不言而喻,相关国际条约应是我国民族法的渊源。 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界定,将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调整我国国内民族关系的基本法单独列出,将国务院的含有调整民族关系规定的行政法规和专门调整民族关系的单行行政法规合并为一种渊源,将我国签署和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纳入我国民族法的渊源。但笔者还认为,应将民族法的渊源按效力等级和来源分为5个层次。 三、关于民族法学研究对象的范围及其路径 民族法学和民族法是两个不同但又有密切关系的概念。简单说来,民族法学是一门以民族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问题是:作为研究对象的民族法在这里应是广义的民族法概念还是狭义的民族法概念呢?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民族法学研究对象的范围。以下,针对一些学者们对民族法学的定义进行分析。 其一:“民族法学是以民族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学学科。民族法是以调整民族关系为主要对象的部门法。”该定义中的民族法显然是狭义的民族法,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有关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且仅属于法学学科。定义者的定义技巧在于用了“主要”二字。笔者认为如果没有这两个字,那么,民族法学研究对象的范围就仅限于有关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规范了。 其二:“民族法学应是研究多民族国家中少数民族法律和制度建设的规律,探索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促进各民族平等繁荣和发展的途径的专门学科。”②该定义存在明显不严谨之处。其一,民族法被仅限于少数民族法律和制度;其二,把民族法学的目的,即学科价值作为了该学科的研究对象;其三,定义者在其界定民族法学研究对象的范围的下文中,认为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在广义上可以是研究世界上各个民族的法律问题,在狭义上是以某个民族或某些民族的法律和制度问题作为自己的专门研究对象的。“我国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在狭义上就是研究我国少数民族的法律和制度问题。定义者所说的“世界上各个民族”指的是国家民族还是一国境内的少数民族呢?如果包括两者,“我国”的民族自然应包括中华民族和中华民族的56个成员民族,那么狭义的民族法研究对象怎么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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