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合理的分摊年限区间,由企业自行确定。确定商誉摊销年限还要重视企业可以预计的寿命或行业平均寿命、关键雇员个人的或集体的预计工作年限、产品的需求变化和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可能的行动等对之产生影响的因素。
但必须考虑到的是,资产是“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未来的经济利益是资产的本质。如果资产给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现金流量)增加或减少,就应当增加或减少资产的价值,而单纯主观的系统摊销并不能反映商誉价值的消耗。
随着时间的推移,商誉价值(创造超额收益的能力)可能不仅不会减少,还有可能增加。即使商誉会消耗,其寿命也很难确定。就商誉而言,如果其能提高企业创造超额剩余收益的能力,就不应当摊销而应当提高其价值;如果其能给企业带来超额收益的能力降低,就应当根据降低的程度摊销降低其账面价值。但是,由于对于自创商誉采取不确认原则,所以若对外购商誉的增值予以确认,则显然二者相矛盾。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在目前情况下只确认外购商誉的减值而不确认其增值是较为合理的,应在合理的摊销年限内对商誉予以系统摊销。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首先外购商誉应当予以确认。这一点也是目前国际通行的做法。对于其计量问题还是采纳目前广泛使用的购买总成本扣除购买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后的余额来计量。而摊销则应采用在合理年限内系统摊销和定期减值测试相结合的方法。
参考文献:
[1]葛家澍.中级财务会计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赵海峰.企业商誉的确认[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3).
[3]司可脱,著.陈汉文,译.财务会计理论[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
[4]章丽萍,张利华.我国企业商誉会计理论研究[j].经济师,2003,(7).
上一页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