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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突发公共事件中公民权利的保护           
论突发公共事件中公民权利的保护
【摘 要】2008年南方的雪灾和四川地震再一次检验了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在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享有特权以应对事态,如果这些特权被滥用将会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因而健全法律法规,加强突发事件中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控制政府权力的滥用极为必要。
【关键词】突发公共事件 行政权力 公民权利 保护

一、突发公共事件

进入21世纪,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一系列重大危机,如“9•11”事件、非典暴发、禽流感流行以及2008年我国南方的大雪灾和四川地震等,加强重大危机应对工作势在必行。2006年我国颁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分类和预案框架体系,规定了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等内容,是指导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总体预案所称的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总体预案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方面。
有资料显示,我国目前已进入突发公共事件高危期,每年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约占gdp的6% (依2003年数据统计)。自2003年sars事件以来,我国政府已对突发公共事件予以高度重视。截至目前,已完成了国家总体应急预案、25件专项应急预案、80件部门应急预案,由此可见,全国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已初步建成。但是我国目前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政府在突发事件中的职能,公民的合法权利在突发事件中容易受到忽视,因而建立一部完善的《紧急状态法》,将各种预案分类整合,严格控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利益,已经成为社
会法治和实践所需。loCALhosT

二、突发公共事件中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意味着行政机关被赋予了常规状态下所不拥有的行政紧急权,例如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战略物资储备,临时征调各种人力和物力等,这些权力都容易侵犯到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权力都有扩张的本性,“一要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而行政公权力尤其明显,行政公权力具有一种自我扩张的内在力量,使掌握他的人倾向于进一步扩张权力,并通过他的运用来追求权力的最大化。因此,我国目前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严格控制政府在紧急状态下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权利。
正因为政府在紧急状态下有如此多的高于平时的权力,公民的诸多权利在此时也容易受到侵犯,并且公民权利此时是受到诸多限制的,如各国宪法的规定一样,紧急状态下可能妨害上述目的实现的公民权利主要是:人身自由(如我国由公共卫生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紧急状态的情形下,公民的该项权利如不加以限制可能会造成更大范围内的公民生命财产损失) 、刑事诉讼中的一些诉讼权、住宅不受侵犯、游行示威权、居住和迁徙自由权(上述几项权利在紧急状态下如不加以限制或中止,则极有可能影响有关机关紧急权力的行使)等。因此,紧急状态下可以进行限制或中止的公民权利主要是上述几项。至于紧急状态下不能予以克减的公民权利,则如国际公约所确立的那样,主要是人之为人所必须具有的最低标准的那些权利和即使在紧急状态下也不会受到影响的与紧急措施不冲突的那些权利。如:生命权、免受奴役权、被承认在法律面前的人格的权利以及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利。具体而言,在紧急状态下公民最低应有以下几项权利,政府应当严格保障这几项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1.生命权。紧急状态之所以紧急是因为人们的生命安全普遍受到了极大威胁,因此在紧急状态时普通公民的生命权比平时更突出和重要。此时公民之所以愿意舍弃部门分人身自由而赋予政府更多的行政管理权,也是为了政府能够有效地排除对公民生命权的危害,保护其生命权。
应当指出的是,在紧急状态时,从事某些职业的公民生命权有可能面临更大威胁,而职业要求他们必须不惜牺牲生命坚守岗位,如军人、警察、消防员等。这些代表国家公权力的人也是有生命的公民,他们作为保护一般公民生命安全的公职人员有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去排除威胁的义务,但是从保护人权角度出发,国家仍有责任尽量减少他们的牺牲,仍应采取一切手段保护他们的安全。因此在紧急状态时,国家只注意保护普通公民的生命安全是不够的,还必须采取措施保护那些保护公共安全的人的生命权。
2.财产权。在紧急状态时,如地震、洪水来临时,在保护公民生命权的前提下,国家应当尽量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此时国家不仅要尽量保护遭受灾难的公民的财产,而且要保护其他公民在此时不被非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行政行为侵害。
3.受救济权。我国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在紧急状态时,接受帮助的主体应当包括所有需要帮助的公民。随着社会发展,国家和社会的帮助不再局限于物质帮助,精神上的帮助也愈发重要。
4.知情权。紧急状态时公民的知情权也是非常重要的权利,人们需要了解事情的起因、发展情况、政府采取了什么措施、公民应当怎样防范、要注意什么、不应当做什么;政府有义务向全社会通报情况,让人们了解事情真相,接受来自公民的监督,政府有义务向公民讲解宣传有关知识。
切实保障公民的以上基本权利是政府在行使紧急状态下特权时必须遵守的原则,因此建议在制定《紧急状态法》时,应当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政府行为的法定准则,并对违背该原则的行为规定一定的惩戒措施和法律后果以有效保证政府行为在法定轨道内行使,维护公民根本权益。

参考文献:
[1]洛克.政府论(下篇)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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