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自由裁量权法律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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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缺陷的,程序法也不例外。由于成文法的滞后性、不周延性等内在的缺陷,导致法官在适用程序法过程中会遇到大量问题,同时给司法者留下的裁量空间。裁量权的使用科学合理,裁量就恰当、公正;裁量权运用得不好,裁量就可能失当、不公正。因此,在诉讼程序上应严格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应充分尊重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全面释明其诉讼义务,不得随意剥夺或限制他们的诉讼权利,不得任意设置或加重其诉讼义务和责任。对程序法未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除应深刻理解法理和把握立法精神、立法原则外,还要结合现实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人民群众的一般价值观及国家政策方针等予以综合思量判断。 六、实现法官自由裁量权民意规制的有效途径 马克思指出:"法律本身不能自我适用,为了适用法律,就需要有机关,就需要有法官。如果法律可以自动适用,那么法官也就是多余的了。" 这一论述深刻地阐明了法官在法律适用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要使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按照法律的要求来运行,还必须尽快提高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 具体说来,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政治素质。法官属于国家的政治官员,而不是纯粹的业务人员。所以,法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实于人民的利益,忠实地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办事,坚定地为党的基本路线服务。不具备这个条件,就不能出任法官职务。第二、品德素质。主要是对法官清正廉洁,大公无私,办事公平,不徇私情等方面的要求。这是法官任职的一个重要条件。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法官在品德素质方面应具备以下标准,一是为官清廉,二是秉公执法,三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第三、专业素质。这是法官任职资格中最具体最严格的一项标准。具体说来,法官应精通业务,深解法律。法官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前提是必须精通业务,深刻理解法律,正确解释。这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础。首先,法律对法官工作而言,是其工作的工具。法官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若不了解、不熟悉这些法律规则的要义宗旨,就不能进行正常的工作。尽管在英美法系使用判例法作依据的国家,法官同样要熟悉案例指导规则,熟悉其操作运用规范及要领。其次,从法律对法官赋予的审判权力而言,法律是判案裁处的根本,是权力行使的依据。离开了法律要旨,就不能正确行使法官的审判权,不能正常地处断案件。因此,法官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就要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要能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并能将法律精神融会到整个审判实践,使法律在日常审判工作中运用自如。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也应将法制的主旨精神和科学裁断案件的方法弄清楚。 另外,创造良好司法环境,完善制度机制是不可或缺的外部保障。法官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最重要的是这种权力不被外部环境所影响,不受任何外界权势所制衡。我们要切实为法官创造一种正确行使审判权力的社会环境。要创造这种良好的社会环境,当前应尽快解决好法院科学设置和法官管理监督问题。 七、结语 法律的具体生命需要法官来赋予,法律的血肉最终隐藏在法官的具体判决当中。笔者认为,法官在没有制定法或者司法解释予以限定的前提下,也无法在明文规定范围内求得一个准确的答案时,法官应当行使自由裁量权。但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除必须遵循公平、合理的价值目标,结合立法精神、法律原则、民事政策、法学原理以及民俗习惯外,更要关注社情民意、当代社会发展状况和规律、人民群众主流价值观,从而对案件的裁量做出更加理性的判断,最终实现"辩法析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最佳社会效果,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我们最大司法裁量的贡献。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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