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同一检察院既管立案、又管侦查;既管提请批捕、又管决定逮捕;既管提请审查起诉、又管决定起诉;既是侦查者,又是侦查活动的监督者。这种权力配置很难保证不发生侵权现象。为了确保职务侦查权的正确运用,有必要将其与法律监督权相分离。可以考虑将现在检察机关内部的贪污贿赂犯罪和法纪犯罪案件侦查部门从检察机关中独立出来,成立与公安机关并行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3)将侦查权与羁押权分置。我国现行侦查权与实施羁押权都由公安机关掌握,这非常不利于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侵权现象的发生。因此,有必要把目前承担审前羁押任务的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分离出来,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除非有特殊情况并履行法定手续,司法人员讯问被羁押者必须在羁押场所内进行;羁押机关应当保证被羁押人员的人身安全,通过羁押权来制约侦查权,再配以侦查透明等措施,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侦查活动中的侵权现象。
2、规范适用羁押措施
(1)明确规定适用拘留、逮捕的相应性原则。"刑事追究措施,特别是侵犯基本权利的措施在种类、轻重上,必须要与所追究的犯罪行为相适应","包括适当与适度两层要求"[9]据此,司法机关只有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可将羁押作为特殊措施予以适用,并且羁押的时限应和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相适应。《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规定,"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接受"相应性"原则以指导强制措施的适用,使今后强制措施的适用逐步过渡到以非羁押措施为主,以羁押措施为辅的正常状态。具体做法上应从严限制逮捕的适用条件,可将逮捕限制适用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同时可考虑对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有特殊理由,一般不采取逮捕措施;对于被决定逮捕的人,只要不能证明其具有妨碍侦查或者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现实危险性,均应改变强制措施,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来替代逮捕;彻底纠正把拘留、逮捕几乎作为办案必经程序的不正常做法。
(2)适当放宽逮捕条件。由于我国的逮捕条件过高,使得刑事拘留很难与其衔接,反过来又促使刑事拘留期限越来越长,超期羁押现象越来越严重。为使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更加完善,必须放宽逮捕条件,在这一点上完全可以与国际接轨,规定对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即可实施逮捕。由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可以适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样放宽逮捕条件后,也不会导致看守所人满为患。逮捕条件放宽后,相应地就可以缩短刑事拘留期限,将刑事拘留期限最长限定在7日内为宜。同时,严格规定逮捕的适用程序,防止逮捕权被滥用。首先,应建立羁押的"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机制。"事前审查",即在侦查机关申请逮捕时由预审法官审查逮捕的必要性,按照听证程序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理由后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事后审查",指在羁押期间法官根据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申请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定
期审查继续关押的必要性;一旦发现关押的必要性消失,应当随时改变或撤销羁押决定。其次,将诉讼期限与羁押期限相分离,除严重暴力性犯罪以及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外,对一般案件应明确规定各个阶段的最长羁押期限,凡是超过了法定期限而未能转入下一程序的案件,预审法官应当改变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同时规定对同一对象连续羁押的最长期限,以防止司法机关滥用诉讼期限规定而无限拖延羁押期限。第三,规定对违法羁押行为的监督途径,对司法机关的不当羁押行为,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近亲属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纠正申请,或者向人权保障机关提出维权请求,由后者及时指示有关违法机关予以纠正。
3、增强侦查活动透明度
(1)讯问过程要受到外部监督。被讯问者有权要求自己的律师或者申请法律监督机关派员到场进行监督。不少国家都有类似做法,但在我国目前要完全做到是不现实的。可考虑律师不能到场或者不便到场时,侦查机关可以请求法律监督机关派员到场监督;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重大案件,侦查人员讯问时必须申请法律监督机关派员到场监督;监督员应当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负责。
(2)全面客观地记录讯问过程。为了使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能够在事后得以全面审查,侦查机关的一切讯问活动都必须有客观记录,除文字记录外,还必须有完整的,不间断的录像,以备审查。
4、强化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权的保障
(1)保障犯罪嫌疑人不受任意和非法逮捕与羁押的权利,实行司法令状主义和逮捕与羁押分离制度。
(2)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知逮捕、羁押理由的权利。
(3)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及时带到司法机关的权利,我国亦应规定一个适宜的期限,如24小时或者48小时(特殊地区可以放宽至72小时),但这一期限并不能用来对抗及时原则。
(4)保障犯罪嫌疑人暂时被释放的权利。为此,应建立、完善无条件释放及取保候审(可改造为保释)制度,以保证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非羁押状态下等待审判。
(5)保障犯罪嫌疑人对羁押提出异议的权利,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在羁押期内可以随时向专职审查法官提出因羁押不合法或羁押理由消失而要求释放或取保候审的申请,专职法官应尽快审查并做出决定。专职法官亦应每隔一定时间(如20天)主动审查羁押一次。
(6)保障犯罪嫌疑人在合理时间内接受审判的权利,将羁押期限限制在"合理时间"内,是我国立法要解决的课题。
5、健全、落实司法侵权责任制
(1)对各种违法侵权行为都要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一旦发现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2)对于各司法机关的领导,也要实行司法侵权监督责任制,如果由于监管不严而导致本部门发生严重的侵权行为,部门领导必须承担监督过失责任;对于故意默许、纵容侵权行为的,则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3)对已发生的严重侵权行为负有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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