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意义所涵盖的,仅在依据适当的法的可评价前提下去探究案件的真实性,才是有意义和效率的,而盲目进行事实考察虽然亦可能实现目的,但大量的时间浪费在与案件实质处理无关的事实上,被认定的事实无法成为归属特定法律规范的要素,也根本无法评价法律后果。再而,从事实查明的方法考虑,法官固然无法抛却对程序法律问题的认识,而证明责任的分配本身就是依据实体法中关于法律评价方式而进行的。有些情况下,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也易表现出界限不清,如民事法律行为,因意思表示是否存在、自由及合法而成为事实问题,同
时又有该表示受法律评价所欲实现的效果而纳入法律问题之范畴,但其内在要素各异。另有对特定事实进行涵摄之前,相关标准 必须先行填补,而这种填补方法需参照法秩序以外的规范,有时需要通过考量社会秩序与伦理来认识公众对法官自己"主观上采取的立场"所进行的评价,即一种价值的判断。因此,法律适用的常态过程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意义并不明显,因为法官无法将二者完全割裂开,除非是在确定了涵摄公式(基本事实与法律适用的方向)后仍存在对某一问题不明,方能将之隔离开进行探讨。
(二)法律问题的先前提-法律适用范围的确定
法律首先是一门语言学科,法律大多以概括式的立法规范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其语义无法涵盖一切生活内容,且概念并非自始确定;又法律天生的安定性使得法律概念与规则在新的时代下易产生不同于立法时的语义变迁;而对法律的理解往往随着语境与主体的不同亦存在着差异。因此,法律无法对社会生活的各种异化或新兴的领域作出规定,随着时间与空间的转换,法律语义即便易于理解的,却往往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方式。在法律被适用前,确定其适用范围实为必要,这就需要使用各种法律解释与漏洞补充方法 。然而,为解释或补充时必须确保与具体案件之间存在关联性,不得偏离对个案法律关系进行评析的任务。
(三)事实问题的查明-创造可涵摄性
法律适用范围之明确,为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提供了脉络,将向真实靠近的路径始终维持在可以受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关联性。此外,尚需结合正当程序下依靠特定的证据规则并通过法官的内心确信来判断为事实佐证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的,且已经达到了应然确定的程度方可涵摄于具体法律规范之下,成为裁判的事实依据。
1、 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问题即在民事诉讼中,通过证据来佐证相关事实应达到怎样的程度,不同于刑事诉讼中认定事实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民事诉讼仅需证明待证事实在证据之支撑下已符合自然规则、经验法则或达到高度盖然性之标准。
2、 举证责任分配
民事诉讼为典型的证据之诉,依当前采用的当事人主义,一方必须为己方之主张提出证据并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一般情况下,原告作为诉讼提起者,必须为其主张提供有力本证,被告为抗辩其主张需相应地提出反证,该种论辩模式并非总是盯着单一事实按一正一反的模式进行着-法律调整下的权利与义务应分别由争议双方何人享有以及双方既成的举证能力对比往往也决定着各自举证责任与证明内容-这需要通过对规范该种法律关系之法律进行解释及其适用方得明确,因为当事人总是围绕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而为之主张或者抗辩而进行举证。
一方证据提交法庭后,并不当然得以证明相关事实,亦即举证责任并非必然因此转移。证据之形式与来源是否法定(合法性)、是否真实(真实性)涉及根本效力问题;还需考虑证据证明之事实是否可归属于"已选择"之法律(关联性),是否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因素。因此,在程序正当的前提下,通过对当事人陈述、质证,倾听专家关于实质问题的专业性经验(鉴定、评估等)以及法官亲身的经验感受(勘验等)后,进行一系列依赖于聚合经验所进行的复杂的确认过程,最终法官确定该证据是否足以反映相关事实已逼近"高度盖然"的程度从而得以据此在法律概念或规则上进行评价,进而判断是否存在由另一方进一步展示其对抗之证据之必要-举证责任是否发生转移,直至一方无法继续举证实现其证明目的为止。
3、 持续交互参照-目光流转往返于事实与法律之间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查明与法律所规范的事实构成并非孤立进行,而应"双向归属"。特别是在疑难案件中,多个法律关系掺杂一处,法律适用范围界限不清;证据类目繁多,事实真伪不明,难以形成内心确信。此时就需要进行一个多阶段的、逐步深入的选择过程;通过这一过程,不相关的规范、解释可能和事实被一步步地排除出去 。事实的查明将为规范的解释方法提供更精确化与具体化的前提,再而法律界限的清晰与选定对可涵摄的事实进行了重置与校正。
综上,对法律事实的追求并不仅限于简单的证据认定,而是需要不断对照选择之法律以及事实之归属,这种对照体现在法官从案情出发进行释明、分配举证责任、指导举证,并借助庭审驾驭能力-而始终为了法律事实的法庭调查及对事实可归属法律之解释与适用的法庭辩论,这一过程具有明显的实践性和经验性,因此,这一过程是给定前提条件仅需进行法律选择与评价的法学试题所无从涉及的,这一过程的好坏往往能将一个法学功底深厚的学生与一位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业务专家所区分开的最显著标识。
三、法律解释、价值判断与自由裁量
关于民事裁判之结果形成,笔者在此并不想藉由传统的逻辑三段论进行陈词滥调式地铺陈,在大小前提均具备的情况下,之前为法律适用所进行的思维过程通过裁判文书进行演绎。需要说明的是价值判断,就其原因既有法律在形式与内容上无法完全满足现实中行为调整之需要,也有作为追求个案法律适用实质正义手段之考虑。价值判断经由审判实践理化为自由裁量,是对规范的适用范围与事实的涵摄进行补充从而实现法律适用的重要手段。
(一) 关于价值判断之基础-正义
法官之职责在于审理个案并化解纠纷,如何实现个案的正义,亦不能违背法律稳定性和统一性,司法的公正与公平即是合理的解释。"各种价值体系的总体,又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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