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赃款等工作困难重重,造成侦查工作被动。
(四)隐秘性。白领犯罪人或具有一定的职权,或具有娴熟的业务技能,他们的这种特殊社会地位和专业素质,使犯罪主体所采用的犯罪手段与其它刑事犯罪相比具有更大的隐蔽性,比如他们活动能力强,活动范围广,社会关系多,内外勾结,上通下达,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而且往往利用职权干扰侦查活动,不易被查处;再如他们凭借日趋高技术化的作案手段,往往物证较少,言辞证据、文书证据缺乏,越来越多的白领犯罪人开始注重包装、掩饰自己,迷惑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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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腐蚀性。 白领犯罪一般不对人身产生即时的可辨认的威胁,但它极大地扰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败坏了人们遵循的道德标准,腐蚀了党风和社会风气,使公众产生信任危机。所以,它造成的损失比一般犯罪大,必须清醒认识。
(六)非暴力性。白领犯罪一般无直接具体的受害人,不打斗,不流血,不易引起社会公众对它的警觉和愤恨,但一般规模较,数额较高,危害广,影响极大。
四、白领犯罪的防治
预防犯罪的理论基础在于犯罪的可预防性,正是由于犯罪产生的一般规律揭示了犯罪的可预防性,预防犯罪的目的才不是纯粹的乌托邦,而是通过人们的积极努力来实现的目标。白领犯罪是一种智能型犯罪,犯罪行为人除依靠个人力量外,还需要利用经济或社会资源甚至政治权力,以实现其计划或扩充其犯罪成果。重大的白领犯罪案件一旦案发,加上传播媒体的广为报道,还可能引起经济波动甚至群体性事件。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以电脑及国际互联网络为主要载体的高科技,资讯手段的逐步普及,传统上以暴力或恐吓等手段谋取财物的犯罪行为,逐渐会与白领犯罪的行为方式相接近,导致白领犯罪将成为未来主要犯罪类别之一。在白领犯罪范畴内讨论高技术犯罪,对社会来说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我们必须认识到高技术犯罪的特殊主体乃掌握现代科技的一些人,掌握现代科技的人通常被看作人才或者是社会的栋梁,正因为如此,我们不能把高技术犯罪的社会控制简单地归结于立法或制定法律对策。因此,以智能型的防治手段对付智能型犯罪是理性对待白领犯罪的必要选择,采取切可行的防治措施已刻不容缓,针对我国白领犯罪的特点,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防治。
(一)掌握法制和舆论工具,前移预防白领犯罪的端口。要普及和提高社会大众对白领犯罪的认知能力,自觉抵制该类犯罪的发生,在中学、大学关于法律知识的教材中增设白领犯罪的概念、特征、刑事责任的基本内容,可使学生在校期间就能意识到现实中白领犯罪的存在,增强其今后的识别判断能力。在公司、企业等易发白领犯罪的单位内部,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大力弘扬企业伦理。同时,要及时报道典型的白领犯罪案例,使该类犯罪受更广泛的认知、了解和谴责,培养普通公民守法的自觉性,及时制止和震慑白领犯罪者。
(二)完善监督和监控措施,扼住制约白领犯罪的咽喉。立法上,要对白领人员的权力加以监督和制约,建立对他们的财产实行必要的监控制度,提高透明度,要制定和完善规范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尤其是完备的会计法规、银行法规、税务法规和公务员规范。对白领犯罪要适当增加起诉和定罪的数量,加重处罚。
(三)进行软件和硬件升级,优化打击白领犯罪的平台。要充分利用局域网络优势,在公安经侦部门与金融、工商、税收、证券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建立白领违法、犯罪者的信息资料库,以实现资源共享,有针对性地预防和及时查缉白领犯罪者。有关执法部门应逐步开发和使用白领违法、犯罪者的信息系统,每发生一起案件,办案人员应及时录入系统中,并且定期对这些案件进行分析总结,摸索其规律、特征,便于有关部门查询调用,这是防治白领犯罪所必需的基础工作。
(四)建立悬赏和举报机制,激活告发白领犯罪的民心。普通民众的漠然态度是导致白领犯罪的一个外部因素,因此,有必要唤醒民众,激起民众的舆论,共同打击白领犯罪。激发知情人员告发白领犯罪者,协助公安机关早日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尽量减少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在我国虽然尚无奖励机制方面的立法,但在实践中却是存在的,比如悬赏提供犯罪线索、举报有奖、竞标破案等做法与奖励机制实际是同出一辙,实践中的运用也说明了该机制运行的可行性。
(五)确保意识和力度到位,追缴打击白领犯罪的赃物。白领犯罪者一般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和逃避打击能力,具有案发后潜逃快,挥霍、转移赃物快,毁灭罪证快等特征,因此要依法准确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将全力追赃作为侦破白领犯罪案件的关键所在,坚决克服难追畏追和厌追的情绪,竭尽全力追赃,及时切断犯罪者的退路,最大限度地挽回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所得、退赔款物等应作为证据调取、扣押、冻结或者依法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没收。
(六)密切警务和国际合作,扩大打击白领犯罪的战场。经侦部门之间以及经侦部门与相关警种之间,与其它执法部门之间都要保持联系,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努力实现协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同时针对白领犯罪日渐突出的国际化趋势,要加强国际警务合作与交流,积极与国际刑警组织、涉案国警方开展联合侦查、协查、交流犯罪情报、传递法律文书、通缉和缉捕入境逃犯等警务合作,尽最大努力克服办理跨境犯罪的时空障碍,提升防治白领犯罪的效率和质量。
[1] 杨敦先,谢宝贵主编《经济犯罪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2] 杨敦先,谢宝贵主编《经济犯罪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3] 张智辉,《理性地对待犯罪》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4] 张文军《论白领犯罪》,上饶师范学院院报,200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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