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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无因性法律论文           
物权行为无因性法律论文

摘要: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是民法理论界中的重要理论,在立法中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一直是学者们争论的热点,根据物权行为的无因性起源及概念作为问题的切入点,全面分析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学说,有肯定说和否定说,即物权变动中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分离和非分离。再结合世界各国关于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分析各自的优势及缺点,进而分析我国在物权变动中关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立法现状及对这一理论的立法选择。

关键词:物权行为;无因性;立法模式

一、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

(一)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是物权行为理论的组成部分,该理论为德国学者萨维尼所创立。他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写到:"私法上的契约,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首先是基于债权关系而成立的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并有广泛的适用。交付具有一切契约的特征,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方面,包括占有的现实交付,另一方面也包括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此项物权契约常被忽视,例如在买卖契约,一般人只想到债权契约,但却忘记交付之中也包括一项与买卖契约完全分离,而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

(二)物权行为无因性概述

王泽鉴先生称:"所谓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简而言之,是关于物权行为(处分行为)与债权行为(负担行为)的分离。以及物权行为本身是否受债权行为影响的问题。孙宪忠先生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而独立成立,即原因行为的无效或撤消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消。WWw.YbASK.cOM谢在全先生也指出,"若债权行为会左右物权行为之效力,则该物权行为系有因行为(有因主义)。反之,不受其原因行为即债权行为所影响时,则该物权行为系无因行为(无因主义),具有无因性。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中,交付中的意思表示是独立的意思表示,因而交付是一个独立的契约。当事人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与其完成物权变动的行为是两个行为,前者为债权行为,后者为物权行为,二者相分离。由此更进一步推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即物权行为在原则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债权行为)而独立存在,或者说物履行行为的效力和结果在原则上独立于债权关系的效力和结果。当原因行为被撤销时,依其原因行为所为的履行行为却不当然失效,物的取得人因而取得物权不能随之撤销,已为物的交付的当事人只可以物的取得人提起不当得利的返还之诉。这就是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其经典表述为:"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

(三)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学说

1.肯定说

坚持物权行为无因性观点的学者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理论使法律关系变得明晰,有利于交易的安全,也有利于减少举证的困难,尤其是该理论为保护善意第三人提供了最切实的基础。一般认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制度是基于法律为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而对原出让人的追及权的限制。肯定说还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原则作为一个抽象的原则,其长于保护善意人的优点甚至可以在非善意取得中发挥作用。如果放弃抽象原则而仅依靠善意取得保护的原则,那么对善意的确定存在许多疑难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法律需要重新确定一系列准则,但是这些准则并不能保证问题一定能够得到解决,而在抽象原则之下这些问题是很容易得到解决的。

2.否定说

坚持"物权行为有因性"的学者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和物权合意主义立法的最大缺点在于严重损害了物之出让人的利益,使其因物权行为无因性而丧失对物的所有权,由所有权人沦为债权人,只能依不当得利请求买受人返还,从而违背了交易活动中的公平正义。只有坚持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被切断,才能更好地保护真正的权利人。

根据学者们对物权行为理论的争论来看,大多数学者对物权行为无因性持肯定态度,主要是因为它有以下优点:

第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关于对交易安全的维护,有学者认为"物权行为无因论对动态交易安全的保护是以牺牲出卖人的利益,牺牲交易的静态安全为代价的,这对原权利人有失公平。显而易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保护第三人比保护原权利人社会价值更大。以买卖为例,在标的物交付之后,若买卖契约未成立、无效或撤销,按照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立法,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买方如果已将标的物转卖,属于无权处分。即使第三人为善意也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反之,按照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立法,则物权行为不受买卖契约的影响,买卖契约即使未成立、无效或撤销,也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买方仍然取得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后第三人也能取得标的物所范文大全整理*有权,这对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护是有利的,避免了过分强调保护卖方利益而忽视对买方利益保护的弊端。

第二,民法理论概念清晰化、体系化的要求。无因性理论有利于区分各种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以买卖为例,则分为三个独立的法律行为:一是债权行为;二是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之物权行为;三是移转价金所有权的物权行为,每个法律关系容易判断,且有利于法律适用。

第三,它更适合复杂的生活和经济需要。当今社会伴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关系也日益复杂,这就需要一部使复杂的社会关系明朗化的法律制度,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正满足这样的要求。物权行为理论最终解释了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即物权为什么必须公示并能在公示后取得对抗任何人的效力的问题。无论从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还是两种制度本身的优劣,无因性理论成为物权变动模式的理论基础,这已成为趋势,并为越多的学者所接受。

二、物权行为的立法模式

在是否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的问题上,各国由于各自实际情况的不同和立法理念的不同,立法例各不相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模式: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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