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监管之下才能保障人民民主,党和政府要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才能保证不越界。
转变治国方式,树立法律观念,妥善处理好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依法治国方略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选择。同时,鉴于执政党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制度设计的缺陷,进行反思和重新建设,并经过改革重新对治国模式做出选择也是理性的改革之路。充分认识到依法治国是历史发展的趋势和大潮流,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条件,依法治国是实现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保证。因此,选择依法治国的模式具有正当性,也能保证践踏民主的事情不再重现。
(三)法治存在的依据
“依法治国”的本质就是实行法治,通过法律制度去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秩序。这个治国方针的提出,也从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执政者治理国家的传统观念,开始与世界接轨。法律制度随着依法治国方针的推进会呈现渐进完善的趋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会日渐成熟。
从新中国成立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法治状况基本停滞不前,甚至出现恶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重要的转折点,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纠正了“文化大革命”及以前的“左”倾错误,确定了全国的工作重心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转移,强调了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性,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向社会主义法治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全会结束后,《刑法》等重要法律的制定为依法治国的实现奠定了良好基础。
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现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必须改变以前以行政手段为主的干预方式,随后提出要严格执法和知法守法,并且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条极为重要的原则写进了党的新章程。1986年通过了《民法通则》,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既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又为民事审判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搭建了基本框架,同时也为民法学科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强调实行“党政分开”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并同时提出“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法制”到“法治”也是一种深刻的转变,依法治国实践的探索对于这种转变的意义也是显而易见的。
20世纪90年代以后,邓小平的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探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道路指明了方向,发现市场经济需要依法治国,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法治也就成为必然的选择。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修改,将法治与法治国家予以了宪法确认。通过宪法的形式对依法治国的目标进行确定,这标志着中国从此走上了法治道路。
进入21世纪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加强了立法工作,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它维护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问题,发挥物的实际效用,保护物权人的物权。201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对于解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参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之后,201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商标法进行修订,并逐步与国际接轨,有利于维护我国的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对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重要作用。
可见,法治存在诸多法律依据,而且现代法治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毫无例外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问题,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随着法治观念的加强,现代法治要求司法独立,司法机关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行政机关能够依法行政,法律监督机关能够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受任何组织和领导的干预。这样以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公平和正义,促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而法治权威的树立,在于使人们都能感受到法治带来的效益,也就容易形成改革的共识。
(四)法治成本的分析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存在成本问题,法治同样不例外。法治成本关系到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对其进行分析,有助于更加深层次的了解法治成本的构成。依法治国是一个不断深化和持续渐进的过程。我认为法治成本主要由人力成本、物力成本、财力成本构成,虽然无法进行量化,但是能从社会发展的过程分析法治成本。
法治成本中的人力成本主要表现在为了进行法治,维持正常的社会运转所需要的人力,主要由执法人员、监督人员、司法服务人员等构成。这些人员在很多程度上保障了法律的良好实施,提供法律支持。法治成本中的物力成本主要是执行法治的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物质材料的成本总和,例如为提供法律宣传印刷的纸制品等。法治成本中的财力成本主要是整个政府为了保障法律的实施,给司法工作人员提供的工资或者是法治宣传、矫治所消耗的经费。法治成本主要由这三部分构成,是最核心的内容,也是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最高目标所必须消耗的成本。
二、人治成本的基本问题
(一)人治成本的内涵
社会上大多数人都已经接受了人治代表专治,要法治不要人治的观念。人们对人治存在多种理解,但是对人治成本的分析却很少提及。大多数学者都是针对如何处理法治与人治的关系进行讨论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将人治摆在法治的对立面,认为要法治就必须抛弃人治,法治与人治是对立的,人治代表着社会的运行要以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为准则,而法治则是以代表大多数人意志的法律为准则。完全认为人治就是专制独裁,法治就是民主的代表。
第二种观点是将人治和法治进行结合,认为法治和人治密不可分,都是社会治理不可缺少的部分,二者必须结合。同时认为法律是由人制定并由人实行的,没有人去运行,法律难以发挥其本来的作用。因此必须同时运用这两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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