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的进入(对外地汽车征收很高的税)。地方保护主义很难通过地方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来解决,因为地方政府通常都会偏向本地区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对此,有的学者提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模仿人民银行设立跨省的大区分行的办法,建立中央和地方双层司法体制,即现有的地方一层司法只裁判本地区内的纠纷,而跨省的纠纷由中央一层的司法机构处理,这就有必要设置直属中央一层的司法机构处理涉及全国性法律案件,目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只处理重大案件。[2](p10)这种双层司法体制必将对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形成统一的国内大市场起极大的作用。[2](p6)我国已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一些市场规则,已初步具备了有法可依的条件(应尽快出台有关反限制竞争立法和反垄断法),目前的问题是应该加强执法和司法力度,这包括培养法律人才,使执法者在受法律约束的情况下加强执法。为保证司法公正,经济人应当有通过法律程序起诉和上诉政府部门和官员的权力。由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需要法治来维护和保障市场秩序,所以,执法,特别是司法改革不仅是法治建设的关键,而且也是我们完成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最关键一步。
2.加强完善市场组织——市场中介组织和市场管理及调节组织的建设。通过市场中介组织和市场管理及调节组织的建设,促进政府职能逐渐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化,使政府机构原先从事的一些具体事项多数由市场中介机构承接,从而促进政府职能的转换;通过在企业、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发挥沟通、协调作用,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与政府职能转换相配合,目前应大力加强市场组织的建设,完善其运行机制、规范其职能行为,使之依法、高效地履行各自职能,使市场经济协调有序进行。具体措施是:政府应加强对市场组织的规划研究,使市场组织的发展具有可靠的基础和明确的目标;移交政府对经济的直接管理职能,目前由政府承担的各项具体管理事务通过委托或授权转交给行业自律组织,政府只管行业的“准入”和“逐出”,或是政府只管协会,由协会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实施全权管理; 政府部门的管理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形成精简、高效的管理体系;推行清理整顿,规范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进行脱钩改制,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依法规范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对市场组织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三、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文化体系
任何经济机制的运行都需要适当的道德基础。在布坎南《自由的限度》里所描写的“道德无政府状态”里,就连最简单的交换行为都无法实现。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人类合作的秩序的扩展,这个秩序的核心是产权关系,而哈耶克和布坎南认为的“道德”,就是人们对相互尊重产权所达成的共识。我们认为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应当是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为基本原则、以保护每个人的“产权”为核心的一套行为准则或是非标准,是对相互尊重产权的共识以及信任关系,它包括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平等、公平、维护商业信誉、恪守诺言、遵守合同等商业道德。
在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里,注重伦理秩序和封建家长的权威,产权意识淡薄,“人治”意识浓厚,法治意识不强。数千年的文化积淀及建国以后建立起来的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使得中国目前的经济转轨,从根本上还缺乏一种与市场经济相协调、相适应的道德文化基础,具体表现为坑蒙拐骗、不正当竞争、假冒伪劣、经济行为的外部性,缺乏信用,交易中的搭便车等一系列严重的问题。这些行为严重地危及人们的生命健康及赖以生存的环境,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如任其泛滥,必将使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伟大工程如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要在中国社会建成远不是一般想象的那样仅仅是经济体制的转换问题。同一般的经济利益关系调整不同的是,社会道德文化意识的调整需要更长的时间和付出更多的努力,这也将是市场经济系统工程建设的难点所在。无论如何,我们必须从现在着手开展这项工作。
首先,在道德文化建设的内容方面,我们应该扬弃传统文化,吸收其中有益的部分,如强调人的自律性等;同时要善于吸收西方文化中与市场经济相配合的方面,如尊重人的基本人权、基本自由和财产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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