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3.刺激经济发展,增加就业
由于生物质原料的种植、加工和转化具有劳动密集型特征,对增加就业具有一定作用,因而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就业压力凸显的发达国家具有一种政治上的吸引力和舆论上的支持率(markandya,et al, 2008)。其实,发达国家经济与就业问题的根本原因不是原油价格,而是其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中国家竞争力提高。随着发展中国家总体竞争力的提升,发达国家为了维持其竞争力,将多数“夕阳产业”以直接投资方式“恩惠”于发展中国家。由于转移出来的多是就业贡献较大的价值链低端部分,这样其国内的就业压力必然出现。不仅如此,由于转移出来的多是价值链中污染程度较高环节,因而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温室气体问题也开始显现,这就为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找到了最好的理由,也为其自己不履行减排义务找到了一个“公平”的托辞。
4.培育新的农产品市场,促进企业不愿投资生物质原料的转化。为解决这一问题,不少国家采用资本拨付的形式,由政府直接承担转化设备或其它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投资,或为企业提供无需备案的信贷担保,以刺激生产者的积极性。这种支持最典型的国家就是美国。美国1980年的能源法案中就建立了乙醇燃料的生产转化支持系统。根据该系统,联邦政府通过免税、许可证和有条件选择投标人等办法对生产者提供支持,鼓励企业提高转化效率。lOcAlHOST近年来,美国一方面借鉴eu的模式,对达到质量要求的能源按产量单位提供直接补贴,另一方面要求企业转化的原料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农业原料(即原料定额计划),对达到要求的企业给予额外支持。由于生物质原料的转化实际上是农产品加工的一种形式,因而这种直接对企业投资的支持与o的 “黄箱补贴”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3.生物质能源的价格支持
为了保证生物质能源生产企业的利润,美国、eu和巴西等国均对生物质能源提供了最低价格保护,要求经销商对生产者支付的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格。这种价格有两种形式:一是不变的季度最低价格,这种价格一般多个季度保持不变,目的是为了降低生产者的不确定性;二是可调整的最低价格,该价格可以经常性调整,以防止不可测因素引致的生产成本变化。在多数情况下,对因不可测因素引起的成本增加和批发价销售造成的损失,政府通过环境改善奖励和绿色奖励的形式进行追加补偿。这种价格支持与o明确禁止的“黄箱补贴”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但因其适用对象是绿色的可再生能源,因而游离于o框架之外,成为一种“合法”的措施。
4.生物燃料销售与消费支持
为了鼓励生物质能源产业部门的发展,美欧等国还在销售和消费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强制性政策措施,以为本国生物质能源产业的发展提供市场支持。从销售环节看,美国的销售最具有代表性。根据联邦政府的规定,所有汽油销售企业必须销售一定比例的乙醇汽油或直接要求这些企业按照一定比例将乙醇汽油和传统汽油混合后销售(比例一般为5%),同时对销售者征收燃料特许税。被征税的企业接下来就可以以销售混合燃料为由,获得政府的税收信贷支持。对于那些完全享受税收信贷支持的企业,政府还为之提供所得税抵免。从消费环节看,为了刺激消费,多数国家一方面以强制消费的方式,要求公共运输部门和消费者必须购买一定数量的生物燃料,并对购买者免征燃料消费税。另一方面,在挪威、瑞典和丹麦三国,政府对购买生物燃料的普通消费者和企业免征co
2排放税,并提供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5.生物质原料和生物质能源的进出口限制
进出口限制也是各国扶持生物质能源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措施。其中eu的最为典型。2007年eu各国对加入甲醇的成品乙醇进口每百升征收10.2欧元进口税,没有加入甲醇的成品乙醇每百升征收19.2欧元的进口税,生物柴油进口每百升征收6.5欧元的进口税。除了成品燃料进口税外,为保障国内生物质原料,尤其是农业原料的生产,鼓励地方生产企业使用国内原料,eu各国对农业原料和农产品(主要是小麦、糖类、玉米、油菜籽)进口也广泛征收进口税。特别值得指出的是,eu还专门制订了限制生物质能源及其原料进口的非关税壁垒,这就是2007年出台的燃料品质标准(fqs)。fqs指的是液态燃料中可再生燃料与不可再生燃料的混合比例,这一比例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eu生物燃料的生产成本和生产技术变化经常调整。 zw)由于目前各国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的主要原料是玉米、小麦、糖类和油菜籽(菜籽油),因而这种贸易限制实质上就是农产品贸易保护。
6.生物质技术r&d支持
未来生物质能源的市场前景取决于其竞争力的高低。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增强生物燃料的价格竞争力,许多国家都制订了庞大的r&d支持计划。计划的主要目标是改进现有的生物质能源生产技术和开发以农业秸秆和其它有机废物为原料的第二代生物质能源技术。例如,2008年美国能源部提供了3.85亿美元的研发补贴,用于纤维素生物质能源技术的开发。加拿大2008年也为生物质能源的发展提供了22亿美元的巨额支持,其中很大一部分用于第二代生物质能源技术的商业化推广。
综上可见,这些支持与保护政策措施除了直接补贴和研发补贴类似于o的“绿箱政策”规定外,其它的政策措施均属于o明确禁止和严格限制的范畴,因而必然会扭曲生产和消费。其实,这些措施的出台决非偶然,而是发展中国家、凯恩斯集团、美欧和日本这些利益集团农产品贸易保护与反保护博弈的结果。所以,从这个意义上看,与生物质能源相关的直接或间接支持和保护措施均是农产品支持与保护措施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新一轮农产品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表现。只是由于其与绿色能源的生产密切相关,因而披上了“绿色”的外衣(steenbl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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