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源税现状及改革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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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状况。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资源税条例(草案)》,自10月1日起,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三种资源正式以资源税命名在全国范围内予以征税。此后,历经修订和完善形成了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制度。 现行资源税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但从2003年起,我国陆续调整了石灰石、煤炭、原油、天然气、锰矿石等部分资源品目的资源税税额标准。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实施“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即对在我国境内开发的一切应税产品征收资源税;对因资源贮存状况、开采条件、资源优劣、地理位置等客观存在的差别而产生的资源级差收入,通过实施差别税额标准进行调节。现行资源税对保护资源、调节收入分配等具有积极的意义,但随着企业获得的级差收入内在地联系起来。在价格上涨,资源开采企业获得的级差收入增加时,应缴的资源税也相应增加;价格下跌,资源开采企业获得的级差收入减少时,应缴的资源税也相应减少,可以更好地解决目前存在的所有者权益难以保障,企业负担不均衡等问题。也有利于资源税主管部门从调整资源税税额的利益博弈中解脱出来。 (三)设计合理的资源税税率。税率设计要根据资源开采的基本投入确定资源的边际成本价格,还要能够对级差收入进行调解,同一等级的资源在市场上的价格是相同的,但由于资源自然条件的不一致,同样的开采企业就会出现利润水平的不同,应将级差收入的部分收归政府,从而避免为获取超额利润而出现的采富弃贫现象。locALhOSt同时还要考虑到资源开采利用对环境的损害成本,即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地区资源环境特点选择合适的方法评估由于资源开采而带来的外部成本。除此之外,对于不可再生资源税率的设计还需考虑资源回采率,将税率与资源回采率挂钩,从而使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兼顾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四)合并资源税费。首先,将资源税费进行合并,理顺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财产权益的经济关系和级差收益的关系,维护国家资源所有者的权益。因此说,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具有必要性;其次,税费合并将减少征收成本,体现效率原则,有利于政府统一管理。资源税的完善可为我国的环境税收(绿税)体系的建立奠定基础。长远来看,可以考虑将排污收费纳入环境税收之中,开征水污染税、空气污染税、垃圾税、燃油税等,使它们和资源税一起构建起我国的环境税收体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43号. [3]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会通讯,2007.8. [4]计金标.略论我国资源税的定位及其在税制改革中的地位[j].税务研究,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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