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价值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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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30条规定:对于保险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五)《合同法》中的规定。 1999年3月11日通过,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40条、41条对格式合同的订立效力及其解释做了具体规定。 (六)我国民法中对于订立合同的基本精神与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对格式合同的规范作用。 (3)我国关于格式合同无效与免责条款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下列合同为无效的合同。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必须经提请注意或说明才产生免责的效力,提请注意是指提请对方对免责条款的充分注意,也就是说在合同中被醒目的展示,这些已存在的合理的提请注意已经给予了对方的话,那么免责条款便成了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理的提请注意是否已经给出,要取决于合同的性质,提请注意的程度,提请注意的时间等。此外,如果对方要求对免责条款做出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必须按照要求给予说明,拒绝说明的,同样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合同法》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外国针对格式合同的立法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各国在利用立法手段规制格式合同时重要采用以下几种模式。 第一、直接在民法中予以规定。 在民法典中列举“黑色条款清单”将格式合同中能出现的各种有害条款分别列出并明文禁止其应用,否则合同既为失效,典型代表是意大利民法典。 第二、采用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其进行规制, 针对新出现的格式合同的法律问题法院缺乏明确条文作为依据,因此通过民法修正案来补充新的内容,荷兰即是如此。 第三、在民法典之外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制格式合同。 这种专门性立法,有的以消费者合同为其主要调整对象,如:以色列、法国、瑞典1964年制定的标准契约法,有的则以一般格式合同为对象,如德国。 第四、在其他特别法中规定格式合同核心内容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商法》、《保险法》就是此类法律,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比较典型。 第五、对格式合同的订立实施各方面的监督。 从以上几种立法模式我们不难看出各国立法的共同特点。1、保护消费者利益确保公平交易。2、严格限制免责条款3、在某些行业如公用事业立法规定格式合同内容及其格式。 六、我国格式合同立法之不足 尽管我国格式合同起源与发展具有较长的历史,广泛的应用于社会经济交易,但立法体系的滞后以及我国法制体系的不完善,我国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范不但不能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活动,也难以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公平与正义的法律价值。 1、律对格式合同的有关规定零散不系统,很难形成一个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制体系。 从我国的多项立法中我们只能从中看到只有零零散散的几条法律条文对此作出了含糊的规定,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很难做到有法可依,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上层建筑,只有全面的反映现实的社会关系,才能实现其对社会的管理和调整。 2、我国欠缺专门规范格式合同的立法 我国格式合同在市场交易与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又是和每个消费者企业息息相关,没有专门的立法规定实乃立法之一大不足,笔者个人认为中国加入wto个体私营经济繁荣发展,实行国有体制的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的经济结构发生改变,格式合同的日益发展,要求我们有专项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3、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订立程序未予规范。 4、对格式合同的立法解释不完善立法的内容抽象,操作起来困难重重。如没有明确规定提醒对方注意的方式,对其解释的效力问题也是有待与立法规范。 5、各部门立法混乱严重危害社会正义。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原因,调解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的格式合同关系,都是由本部门自己制定或者由自己提出草案,交由人大通过。由此可见不公平不平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现象屡屡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七、完善我国格式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 格式合同以契约自由为理论基础,结果却成为了滥用自由权利的典范,走向了契约自由的反面,引起了立法、司法、行政的广泛关注,甚至是社会对格式合同的普遍的敌视,在今天格式合同的作用和它所带来的后果不得不让我们对它进行相应的规制。我们可以综合采用自律规制,行政司法、立法、社会监督的方式。 1、制定专门规范格式合同的法律法规 2、确立保护消费者及其经济上处于劣势主体的利益,维护诚信,保障公平交易,这是立法的一大方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3、程序与实体并重,严格规范订立程序。 4、规定一般条款及立法的解释原则和方法,并确立非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的优先性。 5、赋予特定机构或法院司法机关撤消格式合同中部分或全部违反公平与诚信原则的条款。 6、严格限制免责条款订立格式合同,严格把关,多重审查。 7、充分发挥工商行政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作用,对于危害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从重从严处罚。 8、充分重视和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的维权作用,使其真正成为代表消费者利益,依靠群众积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9、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与教育,提高我国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10、建立健全我国的法制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 在我国,由于政企不分,长期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格式合同广泛运用于社会各行各业的同时,又具有十分浓厚的*特色,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繁荣与完善,使格式合同得到更加广泛的运用,大力的促进了经济发展与市场贸易的繁荣,同时也存在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种种问题,我们只有结合本国实际,广泛借鉴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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