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现代阐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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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儿童在公共道路上玩耍并扔小金属物,其中一金属片扎伤了行人,但受伤的行人未能指认谁扔的金属片扎伤了他。 最高法院基于可选择的加害人理论的基本特征,即为防止对受害人不公平而将举证责任不利因素施加于可能的加害人一方,依据《西班牙民法典》第1910、1564、1683、1784条和《西班牙狩猎法》第35条相应规定后面“隐藏的真实意图”,类推适用作出所有儿童的父母亲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说这些变化仅是法官在造法的话,那么,在最新的欧洲民法典----《荷兰民法典》第6:162条ⅱ中,已经从制定法的高度上要求法官“造法”,在侵权责任方面“下列行为被认定为侵权的:侵犯权利,或者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违反法定义务,或者违反关于适当社会生活的不成文的规则”。很明显,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法官所造之法’与法定的行为标准并重” 。 现代欧洲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告诉我们,法官依自由裁量权“法官所造之法”分配举证责任,属于法官依职权创设法律的行为。正像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大法官所说,“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处理具体的案件,并不是一个死板、机械的过程,而是一项创造性的活动”,“一个优秀的法官,应当能够正确地把握法律制度所预设的价值追求,并将自己对法的价值的认识融于法律的解释之中,以作出符合法的价值精神的公正裁判” 。 在我国,由于实行的是“四级两审制”,侵权纠纷案件一般而言到不了最高人民法院,因而看不到最高人民法院为追求实质公正而作出的改变现有法律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判决。但地方人民法院在遇到此类案件时已表现出了相当的勇气: 中央电视台曾报道:1999年6月26日傍晚,河南省焦作市王褚乡的民办教师王中朝从田里回来,原想着女儿肯定像以往一样做好了晚饭在等着他们。而看到的情形是,其女王科花躺在地上,手边放着一支话筒,不省人事。焦作市公安局的刑侦人员经过对相关证人的讯问,得知王科花当天下午曾在家里用影碟机唱卡拉ok,现场勘查后发现,丢在一边的话筒带电,而且王科花身上有多处电击斑,经过法医详细地鉴定,确定王科花是电击致死,并排除了他杀的可能。话筒怎么会带电?而且致人于死命呢?警方建议当事人尽快与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取得联系。经过河南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详细地排查,发现问题出在001天线上。原来,从外面接入的天线中间加了一个电源,由于放大器中的电子原件不合格,致使电流直接传至话筒,导致王科花触电身亡。他们找到001的生产厂家,要求给出个说法,赔偿他们遭受的巨大损害。但是出乎他们的意料,厂家很快给了他们的答复:“它这个出事的天线上面所打的厂标的标识,是浙江001厂,而事实上我们1988年成立以后,从来就没有使用过这么一个厂名。”因而,这产品是假冒的001产品。那么,浙江龙游001电子有限公司,真的没有用过001厂这个名称吗?王科花的姨夫许跃进听人说,新乡过去22所卖过。带着一线希望,许跃进赶到了新乡,找到了22所。该所的人讲他经销过。跟出事的天线一模一样。并说还有一箱没打开的。许跃进把整箱天线带回了焦作。在箱子的运输标签上写着龙游宏声电器厂,而发货人写的是项青松(该人正是001电子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王中朝要求001公司的工作人员能来确认这箱天线,但是并没有得到他们的答复。王中朝只好将001电子有限公司起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龙游001电子有限公司代理律师讲:“我们的确没有使用过‘浙江龙游001厂’这么一个企业名称。” 那么,浙江龙游001电子有限公司到底有没有用过001厂这个名称?法庭决定当场打开这箱天线,双方注意的焦点马上集中在了这件邮包上。经过双方确认,邮包确实来自浙江龙游001电子有限公司后,法警当场打开了这箱尘封多年的邮包。这10件包装一新的天线,不仅样式、结构同王中朝家里用的一样,而且同样标有浙江龙游001厂的名称。案情至此,人们觉得真相大白。但是001电子有限公司的律师,却提出了两个相反的观点:一是天线被调了包;二是不能以假来证假,就说是以假的东西来证明假的东西。必须从消费者购买这个产品的来源渠道这个环节才能证明这个东西是真的还是假的。也就是说,厂家要求原告人从购销渠道上提供证据,证明它是001电子有限公司的产品。而王中朝从博爱县一家供销社购买了电视机后,搭售了这副天线,王中朝根本拿不出发票。对于此案,如果从大陆法系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和我国《证据规定》所确立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看,应由王中朝就购买这个产品的来源渠道这个环节来证明这个东西是001电子有限公司的产品。但从现代民法保护弱者的理念出发,消费者属于弱者,他的举证资源、举证手段是有限的。而厂家相对来说是属于强者,法官修正了实定法的规定,2000年2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作为001公司,它否认这个产品是它所生产的,但是没有相关证据来证实出事这个产品是假冒产品”,尽管被告人对否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无须举证,但法院将这一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告人,由于被告人无法举证,遂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浙江龙游001电子有限公司因其天线放大器安全性能不合格,造成原告之女王科花死亡,赔偿原告王中朝各类损失280120元。浙江龙游001电子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再次开庭后,河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个判决尽管改变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但从结果上讲是符合现代民法追求的实质正义的理念,也是一个符合法的价值精神的公正裁判。 当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才算是科学、合理的,这是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在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或判例制度以及结合我国审判实践的基础上继续进行认真研究。 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民事主体在经济实力上“一般不具有显著的优越地位”。 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所谓互换性,是指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中,在民事活动中频繁地互换其位置,在这个交易中作为出卖人与相对人发生交换关系,在另一个交易中则作为买受人与相对人建立交换关系。如果因为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经济实力上的差别的话,那么,会因为主体不断地互换地位而抵消。 梁慧星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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