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日本刑诉法及司法实务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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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8)若自白将允许与亲属联系,带来律师费用等。总之,对出于承诺的自白,判例否认其证据能力的较多。 4.出于诡计的自白。判例确定的标准为,诡计是否使被疑人受到心理强制,从而是否有诱发虚假自白的可能性。 (二)关于物证、书证等 学界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说法。下级审法院曾有排除非法证据的判例。最高法院在1949年判例中肯定了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之后30年一直保持沉默。1978年最高法院判例宣示,在符合以下条件下应否定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1)证据物的收集程序有忘却令状主义精神的重大违法的;(2)从抑制将来的违法侦查的角度看认为是不适当的。* 注: 〔1〕日本刑事诉讼法典,制定于1948年4月10日,于次年1月1日起实施,迄今曾小规模修改13次(最后一次修改的时间是1992年)。本文所引法律条文,均以日本三省堂1995年版《模范六法》为依据。 〔2〕在日本,拘留是刑罚的一种,而不是强制措施。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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