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二是针对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企业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来用工,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同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也是采取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必备条件。企业擅自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会被认定无效。即使企业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按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来用工,不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也是无效的。因为,如果发生劳动争议,企业采用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工时制度会被认定为标准工时制度,企业会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特殊工资支付制度主要是指计件工资制。计件工资属于企业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计件工资制是按照劳动者生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量和支付的一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根据以上分析,企业在选择用工方式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企业必须做到对多种用工方式的详尽认识和准确理解;(2)企业应当全面考察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对各个岗位的用工需求情况和岗位特点进行仔细研究,依据岗位不同情况因岗制宜地选择各种用工方式,形成既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能符合企业发展目标的组合型用工模式(当然,用工方式也不宜过于复杂混乱);(3)企业要寻找增加利润、降低用工成本和降低用工风险之间的平衡点,并且,这些做法要以合法用工为依据。企业必须在各项用工成本(比如招聘、续聘、解除和终止关系等成本)和各种可能的用工风险之间作出明智选择,将用工的合法性和灵活性、企业的现时需要和长远需要结合起来选择适合企业的用工方式;(4)企业可以考虑把劳动关系的合法化变成民事法律关系(如劳务关系),但千万不要把民事法律关系变成劳动关系而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参考文献:
[1]黎建飞,劳动法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2]董保华,劳动合同研究[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3]石先广,新法下的人力资源管理应对实务[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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