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修订前的《产品质量法》,新《产品质量法》借鉴了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和消费者保护法的成功经验,在产品的范围、产品质量的监督措施、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缺陷产品的损害赔偿和免责以及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惩罚等方面都有所细化,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总体而言,新《产品质量法》的大多数条款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抽象模糊,弹性较大,实际操作性不强;而且它没有明确生产者和销售者有关产品担保的法律效力,没有规定产品与约定不一致时消费者的撤销权和获得赔偿的责任期间;更没有规定一个严谨完善的行政监管体制,使产品责任的行政监管在实践中蜕变成了行政罚款,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却于事无补。因此,我国应该借鉴欧盟《关于消费商品销售及其相应担保几个问题的指令》的先进做法,再次修订2000年《产品质量法》,丰富完善其内容,并更名为“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法”可在2000年《产品质量法》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以下内容:(1)明确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其担保文件或广告中规定的条件具有法律约束力;(2)规定消费者关于产品与约定不一致时的撤销权利期间为2年,关于缺陷产品损害赔偿的权利期间为3年;(3)制定高水平的产品质量标准,最好借鉴欧盟相关产品的质量标准;(4)明确产品质量监督机关监管的法律责任,尤其是缺陷产品上市后造成损害的行政罚款和民事赔偿责任;(5)明确规定较低水平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者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特别是行政罚款和民事赔偿责任),如符合该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上市后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等。
(四)网络消费的发展和规制:我国应尽决制定一部《电子商务法》
目前我国网络消费实践日益丰富,并已成为社会公众的一种重要消费方式。相伴而生的是网络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但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来规范网络消费关系,解决网络消费纠纷。因此,我国应该借鉴《欧盟消费者保护法》的最新发展成果(例如《远程合同中消费者保护指令》、《关于使用电子支付工具进行交易特别是颁发者和持有者之间关系的建议》等),尽快制定一部《电子商务法》,来规范我国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尤其是网络消费交易行为。在《电子商务法》中,除调整商人与商人之间的电子交易行为外,还要调整商人与消费者之间的网络消费交易行为。关于网络消费交易行为规制的主要内容有:(1)网络广告、在线合同、网络商品担保与责任等规范;(2)网上支付安全规范,如果消费者的支付卡发生与电子合同相关的错误使用,那么消费者可以不受惩罚地要求取消该支付;而且消费者必须再将所支付的数目记入贷方,或者恢复错误使用前的状态;(3)网上支付中的赔偿责任限制,当电子支付工具丢失或失盗时,通知后消费者丢失或失盗的赔偿责任不能超过1500元人民币,但消费者行为具有特别疏忽或错误时不能适用该责任限制。通知后消费者不再对任何损失负责,除非他继续进行错误操作。
(五)尽快制定《庭外消费纠纷解决条例》:我国庭外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发展
瞬息万变的消费市场要求公平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而传统的诉讼和仲裁显然不能满足这种需求。因此,为了缩短消费纠纷的解决期间,减少消费纠纷的解决成本,需要借鉴欧盟《关于消费纠纷的庭外解决责任机构之建议》中的先进做法,变革我国目前的商业交易纠纷解决机制,尽快由国务院专门制定一部《庭外消费纠纷解决条例》,建立和发展庭外消费纠纷解决机制。这部《庭外消费纠纷解决条例》需要规定的庭外消费纠纷解决模式包括但不限于:(1)协商。消费者应该首先联系商品或服务的供应者,并通过协商友好解决纠纷。它是指提出、磋商问题并在一定范围内达成折衷意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当事人亲自参加谈判,没有法律代理人参加,因为法律代理人将导致一个更加正式和苛刻的谈判过程。谈判通常不涉及案件的第三方,因而是所有争端解决方式中最保密的一种。(2)调解。即公正的第三人(调解者)将纠纷双方召集在一起,在消费交易纠纷当事人之间进行沟通,帮助他们达成一致同意的解决方案以解决争议的过程。但调解者作为一个中介,其本身并不提供解决方案。(3)友好仲裁。即公正的第三方(友好仲裁者)在两个或更多的消费纠纷当事人同意下,向当事人建议某种解决方案来解决消费交易纠纷的庭外纠纷解决方式。(4)专家裁决。在这种方式中,专家(通常是著名法学家或经济学家)依据其专业知识分析和评价案件事实,并提出解决消费争议的方案。只要双方自愿接受该方案,就可以在法庭外解决消费纠纷。(5)中立案件评价[11]。即消费争议双方向中立的第三人(通常是经验丰富的律师或已退休的法官)咨询己方在案件中的地位与建议,第三人应公平而谨慎地作出评价,促使双方抛弃不切实际的想法,帮助他们在法庭外解决消费争议。
注释:
[1]webster's new twentieth century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dictionary, unabridged, second edition,cleveland and new york: the work publishing company 1974, p. 963.
[2]auberg ldiamond harmonisation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j].recuil des cours iv, 1986, p.299.
[3]directive 97/55/ec of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6 october 1997 amending directive84/450/eec concerning misleading advertising so as to include comparative advertising, oj l 194, 10july 1998,p.54.).
[4]in order to def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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