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但该守则没有法律约束力,属于成员国的政治承诺(political commitments)。
[65]参见我国《人世议定书》第10条。
[66]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登陆时间:2008年7月4日。
[67]参见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igb/ndtjgb/qgndtjgb/t20080228—402464933.htm,登陆时间:2008年7月4日。
[68]比如,商务部发布的《服务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商服贸发(2007)446号)提出要不断推动服务贸易出口。
[69]截至本文写作时,我国分别与智利、巴基斯坦和新西兰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与东盟10国签订了《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框架协议》”)。根据《框架协议》,我国与东盟进一步签署了《货物贸易协议》和《服务贸易协议》。
[70]比如,新加坡在商务服务、分销、金融、医疗、娱乐和体育休闲服务、运输部门做出了超越wto的出价,并在银行、保险、工程、广告、非武装保安服务、药品和医疗用品佣金代理和零售、航空和公路运输服务等部门做出了高于其wto新一轮谈判出价的承诺,而且在不同程度上放宽了市场准入限制(比如在外资银行方面取消了对新加坡国内银行的外资参股股比40%以内的限制)。参见商务部国际司:《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知识手册》,2007年9月,载商务部国际司网站:http://gis.mofcom.gov.cn/table/acfta—manual.pdf,登陆时间:2008年7月5日。
[71]我国所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也没有关于服务贸易补贴的纪律。比如,根据我国与东盟的《服务贸易协议》第14条“补贴”的规定,该协议不适用于缔约方提供的补贴,不论这类补贴仅给予国内服务、服务消费者或服务提供者。
[72]当然,受支持的服务行业不能涉及货物贸易,否则是对《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义务的违反。
[73]比如,我国与东盟的《服务贸易协议》第14条规定:各缔约方应请求,应向任何请求方提供服务贸易的补贴信息。在wto制订出相关纪律时,各缔约方审议补贴待遇。
[74]比如,美国和墨西哥税收协定中的仲裁条款(第26条第5款)为:任何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困难和异议,缔约国主管当局如果不能通过本条前款的相互协商程序解决,如果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和纳税人同意,可提交仲裁解决,只要纳税人事先书面说明受仲裁庭决定的约束。仲裁决定对缔约国双方具有个案的约束力。缔约国应通过外交渠道的换文来建立仲裁程序。本款规定在缔约国通过外交换文达成同意后生效。
[75]以消除双重征税为例,由于限额抵免法存在纳税人境外税款不能全部抵免的情况,此时就需要在国内法中采取向前结转或向后结转的做法。参见王传纶、朱青:《国际税收》(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4—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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