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定对本国居民公司收取的境外股息免税,瑞典公司是否可基于其与挪威的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无差别条款也请求挪威免税呢?答案可能是否定的,因为挪威和瑞典间税收协定的非歧视待遇不适用于挪威和第三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但是,北欧税收条约第10条第2段规定解决了这一问题。根据该条款之规定: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设在其居住国以外的缔约国的常设机构营业,如支付的股息与常设机构有有效联系的,征税权由支付股息的居民公司所在国和常设机构所在国行使。这样,如果挪威公司收取的股息是免税的,则瑞典公司取得的与其在挪威的常设机构有有效联系的股息也应当享受同样的免税待遇。参见nils mattsson:multilateral tax treaties—a model for the future,intertax,vol.28,issues,/9,2000。
[55]二级立法是指欧盟机构制定的法律文件,是与作为基础条约的《欧共体条约》相对应称谓的。根据《欧共体条约》第249条的规定,二级立法包括规则、指令、决定、建议或意见等形式。二级立法不能与基础条约相抵触,其法律效力分别如下:①规则具有普遍适用性,它的各部分都具有约束力,并在成员国直接适用。②指令在其要达到的目标上对该指令指向的成员国有约束力,但成员国有权自行决定为实现指令的目标所采用的方式或方法。③决定的各部分对决定的接受者有约束力。④建议和意见没有法律约束力。
[56]参见《欧共体条约》第94条规定,根据第94条制订的二级立法只限于指令一种方式,且指令需在理事会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通过。由于指令只是在其达到的目标上对收到指令的成员国有约束力,而成员国有权自行决定为实现指令的目标所采用的方式或方法,这使得所得税领域的指令的实施要依赖于成员国。
[57]以开业自由为例,《欧共体条约》第43条要求成员国给予在本国开业的其他成员国国民和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这意味着成员国不能采取专门针对其他成员国国民和公司的歧视性限制。此外,第43条并不仅仅限于消除对其他成员国国民的歧视,更在于建立一个单一的服务市场。因此,即使某些对开业的限制不存在对其他成员国国民的歧视,也要消除。
[58]在commission v.france案(case 270/83)中,欧洲法院裁决法国不给予另一成员国的保险公司在法国的分支机构以某种所得税优惠违反了当时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52条(现《欧共体条约》第43条)。法国税法将享受这种优惠的纳税人限定为具有法国居民身份的保险公司,而不给予其他成员国的保险公司在法国设立的分支机构。欧洲法院裁定法国的做法构成了对在其他成员国注册的保险公司的开业自由的限制。
[59]在saint—gobain案中(case c—307/97),欧洲法院将德国和美国税收协定中给予德国居民境外获得的股息的免税待遇也适用于法国公司在德国的常设机构。一般来讲,由于税收协定适用于为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居民的人,第三国居民是无法主张适用的。在欧洲法院看来,如果不给予成员国公司在另一国的常设机构享受当地居民的优惠,就会限制一个成员国的公司在另一个成员国选择最合适的开业组织形式的权利,即可能出于税收优惠的考虑而被迫选择设立子公司。
[60]在manninen案中(case c—319/02)中,manninen是芬兰居民纳税人,他持有瑞典一家公司股份并获得股息。芬兰针对居民股东从本国居民公司获得股息时有税收优惠,但不给予居民股东从境外公司获得的股息。欧洲法院认为芬兰的做法具有阻碍本国人在其他成员国公司投资的作用,因为这使得其他成员国公司的股份不如芬兰公司股份有吸引力。因此,芬兰的做法违反了资本自由流动规则。
[61]在marks&spencer案中(case c—446/03),marks&spencer公司是英国的居民公司,向英国税务当局请求以其在比利时、德国和法国的子公司的亏损冲抵其利润。英国法律存在企业集团间相互冲抵利润或亏损的制度,但限于集团的居民公司之间、非居民公司在英国的分支机构和集团内的另一居民公司间,不适用于在其他成员国设立的且在英国不开展经营活动的子公司。由于marks&spencer境外子公司的亏损并没有发生在英国境内,因此英国税务当局拒绝了marks&spencer的请求。欧洲法院认为,英国的做法对英国居民公司设立的英国居民子公司和非英国居民公司子公司适用不同的税收待遇,具有阻碍英国居民公司在其他成员国设立子公司的作用,构成了对居民公司开业自由的限制,与开业自由规则不符。
[62]在gats界定的服务提供模式中,通过商业存在模式提供服务意味着要在境外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实际上涉及了投资问题。因此,有学者认为gats是第一个包含投资规则的多边框架。参见piritta sorsa,the gats agreement on financial setvices—a modest start to multilateral liberalization,imf working paper,wp/97/55。
[63]参见前注[5],reuven avi—yonah and joel slemrod文。
[64]1998年,oecd出台了一份“有害的税收竞争:一个凸现的全球性问题”(harmful tax competition:an emerging global issue)的文件,要求遏制恶性的税收竞争。但是,对于界定何种做法构成有害的税收竞争,oecd成员国一直没有达成共识。即使是在一体化程度很高的欧洲,欧盟虽然通过了一个商业税收行为守则(code of conduct on business taxation),成员国也表示不采取新的有害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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