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股息来自公司的税后利润,因此公司利润在公司和股东环节被征收了两次税。这种经济性双重征税的产生源于对公司和股东所得的同时征税,事实上是国内税制结构问题。
[9]在这三种类型的双重征税中,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重叠所导致的双重征税是最普遍的。比如,甲国a公司在乙国设立了一个分公司b。甲国可以通过b在当地提供服务,也可以把货物卖给b再通过b在当地销售。从税法的角度来讲,a是甲国的居民纳税人,要就其全球所得向甲国纳税,应把分公司b的利润向甲国合并申报。分公司b是乙国的非居民纳税人,就来源于乙国的利润要向乙国纳税。这样,分公司b的这笔所得就被征了两次税。由于分公司b实际上是a公司的组成部分,实际上是a公司的境外所得被双重征税。
[10]比如,一国提供出口补贴时,进口国的消费者可以购买到更廉价的产品。有关赞成出口补贴的观点的综述,可参见甘瑛:《国际货物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
[11]see paul r.mcdaniel,trad agreements and income taxation:interactions,conflicts,and resolutions,tax law review,issue 2,winter 2004.
[12]竞争虽然削弱了国内企业的市场控制力,但能够导致更有效率的经济产出。自由贸易将改变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国内企业定价行为的变化。在市场上处于支配地位的公司倾向于通过限制产量来提高价格,这样在增加他们盈利的时候就伤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参见[美]道格拉斯·a.欧文:《备受非议的自由贸易》,陈树文等译,中信出版社、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2~33页。
[13]参见paul krugman and maurice obstfeld:international economics:theory and practice,6th edition,清华大学出版社英文影印2004年版,第197页。
[14]参见前注[10],甘瑛书,第17~18页。
[15]出口国政府提供补贴是鼓励特定产业部门获取全球市场份额,使该产业部门能得到垄断租金。参见(美)约翰·h.杰克逊:《gatt/wto法理与实践》,张玉卿等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102页。
[16]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税收应以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为基础,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指两个处境相似的纳税人被相等地课税;纵向公平是指不同处境的纳税人纳税不同,但与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成比例。参见(美)凯文·墨菲、马克·希金斯:《美国联邦税制》,解学智等译,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
[17]税收中性意味着税收不应干预或影响纳税人的投资取向和经营决策。纳税人对投资区域、行业和经营方式的选择,主要应由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因素来支配。参见廖益新:《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3页。
[18]参见《wto协定》序言。
[19]关于国民待遇义务的核心条款是第1款、第2款和第4款。第1款规定:“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购买、运输、经销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产品提供保护”。第2款规定:“一个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同时,成员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方法来实施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第4款规定:“任何成员境内的产品被进口到其他任何成员境内时,在影响它们境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或分销、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要求方面,应当给予不低于相同国产品的待遇。”
[20]关于国内税的含义以及第2款的具体含义,可参见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144页。
[21]参见wt/ds108/rw,第8.142—8.143段。有关fsc案的具体案情,请参见本文“禁止提供出口补贴”部分。
[22]see michael daily,wto rules and direct taxation,the world economy,vol.29,issue 5,may 2006.
[23]参见1994年gatt第3条第8款(b)项规定:“本款不禁止只是针对国内生产者的补贴,包括将符合本条征收的国内税费的款项支付给国内生产者”。补贴不适用于国民待遇是因为利益给予了生产者而非直接给予了产品或购买者。但是,如果国内规章对国产品的购买者给予优惠但不给予进口产品的购买者,就违反了国民待遇。
[24]根据《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1条第1款对补贴的定义,当wto成员政府或公共机构给予财政资助,并因此构成“利益授予”时,就认为补贴存在。受《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约束的补贴应具有专向性,而第2条第3款将出171补贴都视为专向性。
[25]参见专家组报告(wt/dsl08/r)第7.45段。
[26]fsc是英文foreign sales corporation的缩写。fsc是在美国以外成立的,从事美国产品出口的外国公司。虽然美国法律没有要求fsc必须为美国公司所控制,但事实上许多fsc是美国公司设立的境外子公司。fsc立法的核心是免除了fsc及其美国母公司的特定美国纳税义务,这主要包括三方面:①第一类免税与外国公司的外国来源所得在美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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